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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称信托项目风险未排除拒绝员工辞职 法院:风险与劳动合同能否解除不存在关联性

作者:段永恒律师整理时间:2017-03-22 00:02:46浏览量:2901
摘要:法院认为,公司信托计划的风险与赵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解除不存在关联性。某公司以赵某作为高级信托经理,在信托项目风险未消失前,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情简介】

  赵某于2013年9月16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期限自2013年9月16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未对赵某的职位进行约定。2016年2月17日,赵某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提出辞职,并在之后的电子邮件中告知总经理将工作至2016年3月18日。2016年3月16日,赵某将参与的7个项目与部门二位同事作了移交。某公司一直未为赵某办理退工手续并退还劳动手册。

【仲裁裁决】

  2016年4月5日,赵某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并归还劳动手册。仲裁裁决:某公司为赵某办理退工手续并归还劳动手册。某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及某公司与赵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均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赵某于2016年2月17日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辞职申请,表明于3月18日离职。离职前,赵某已将参与的7个项目与部门二位同事进行了交接,公司也未对赵某进行离任审计。因此赵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办理退工手续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赵某无论作为公司业务四部总经理助理还是信托经理,均不享有对公司信托计划的最终审批权。任何信托计划均有可能存在风险,xx信托项目已于2016年10月19日到期,某公司已就此信托计划进行了信息披露。公司信托计划的风险与赵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解除不存在关联性。某公司以赵某作为高级信托经理,在信托项目风险未消失前,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某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赵某办理退工手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某公司为赵某办理2016年3月18日合同解除的退工手续、归还劳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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