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间协议不同于股东会决议(章程)的6大法律风险
股东间协议不同于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受《公司法》调整,而股东之间的协议应由《合同法》调整。股东间协议只调整协议双方。而股东会决议有权利调整公司、高管、以及全部股东包括投反对票的股东。股东间协议对签订程序基本上没有要求,股东会决议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召开,否则会被撤销。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股东投资人协议与公司章程之间系平行而非前后承接的法律关系。
股东投资协议本质应属于合同,依法受我国《合同法》一般规则的规范和调整。公司章程,依法属于我国《公司法》所规制的范围。因此,股东投资协议与公司章程系由投资人形成的两种在本质存在不同的协议安排,两者之间应为相互平行而非前后承接的法律关系。基此,股东投资协议的效力存续与否,同公司章程的制定不存在效力上的关联性,依法只受限于该协议本身的约定条款内容以及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调整规范。公司成立后,股东投资协议在没有被修改、变更、解除以及与公司章程的内容相悖的情况下,其效力并不自然终止或被公司章程的效力所取代,只是在具体个案的司法诉讼中,两者具有不同的证明和适用对象,不存在以两者中哪个为准的问题。除外。“
案件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2)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65号。
二、公司决议内容违反股东间协议约定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
裁判要旨:该文件虽名为协议,但在主体上包括公司和全体股东、内容上属于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效力上具有仅次于章程的最高效力,其法律性质应属世纪盛康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的具体解释。违反该约定应为决议的可撤销事由。由于该协议对董事长选任范围的限制,并不违反公司章程关于董事长经选举产生的规定,应为有效。
公司的全体股东在股东间协议中约定公司董事长由其中一方股东委派,公司另行作出的股东会决议违反该股东间协议约定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公司决议。
齐精智律师提示,股东间协议虽然约定了公司章程记载事项,但并非公司章程修订案也未工商备案登记,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违法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才能被撤销。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北京中证万融医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曹凤君公司决议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172号]
三、全体股东约定由某个股东经营公司的承包合同有效。
裁判要旨:公司内部股东关于承包经营公司约定的实质是公司全
体股东对各自如何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等股东权利的概括性安排。该约定符合公司自治原则,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并不当然损害公司和第三人利益,应为有效。
案件来源:案号:(2015)浙民中字第1999号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17期。
四、股东间协议约定放弃管理权和分红权有效。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时,在平等、自愿协商后,对于公司管理权、股东分红权及一方股东支付另一方股东固定收益等作出特别安排的约定收益条款,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应有效。
案件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绿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陆国伟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沪民终497号]。
五、股东之间是否增资以及如何增资属于股东间协议约定范围,而非股东会决议。
裁判要旨:最高法院认为,滨海公司全体股东在2013年1月29日《股东会决议》签章同意的关于新增注册资本2000万元由曹桐勇以现金方式缴付的内容,本质上属于股东间对新增资本优先认缴权的约定,属于股东之间的协议,而非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职权作出的决议。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313号民事判决。
六、公司全体股东签订的股东间协议可视为股东会决议。
裁判要旨:被告股东为原告与第三人两人,两人就系争合同所约定内容是被告经营有关的公司法定代表人选任事项,两人所达成合意具有被告股东会决议性质。公司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章即可视为形成公司决议,并不必须要召开形式上的股东会。而且系争合同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或损坏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该合同应为有效。
案件来源:《徐正旺与上海云兮商贸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沪0117民初122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