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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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差期间出境办理个人私事违反诚信和职业道德被开除 2016-01-02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应当遵循依法履职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忠于职守,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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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递员按件分成计薪时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6-01-01
劳动关系是一种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性质,兼具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特征的社会关系。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结合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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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谋职业人员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015-12-30
根据政策规定,自谋职业的人员,须退出自谋职业的就业登记后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于汪某受聘进入某公司处工作期间未办理自谋职业的退出登记备案手续,因此汪某不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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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无年休假折薪工资 2015-12-28
即使薛某在某公司处确未足额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然某公司系合法解除双方间的劳动关系。薛某系因其自身原因致其无法足额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某公司主张无须支付薛某201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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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假工作经历并不必然导致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2015-12-28
原审法院认为即便杨某填写的KS公司工作经历为虚假的,杨某该行为的严重程度亦不足以导致某超市可以合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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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不能证明其不工作是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则不能要求不工作期间的工资 2015-12-28
因工资系劳动者依法向用人单位履行劳动义务之对价,在傅某未能举证证明其系由某物业公司安排之原因于2014年6月12日之后未向该分公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本院难以认定相关期间仍存傅某所主张之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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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不能视为无故旷工 2015-12-28
2014年8月21日,张某因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外出;9月1日,张某因至仲裁立案外出,其虽未能提供请假获准的确凿证据,但某美容医院主张上述日期张某无故旷工,原审法院难以采纳,同时上述日期亦不应记为张某计薪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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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性非正规就业组织与从业人员之间的纠纷不受劳动法调整 2015-12-27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是特殊就业政策的产物,不属于劳动法中所规制的用人单位的范畴。从业人员与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之间产生的纠纷不受劳动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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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恶意磋商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绝的,双倍工资应支持 2015-12-27
某公司在此期间要求与冯某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上的工资标准明显低于原工资标准,属于恶意磋商,故冯某拒签该书面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因此,双方未能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某公司,某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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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公司办理退工手续不等于解除劳动关系 2015-12-25
由于关联公司之间调动岗位存在一定特殊性,故不能仅凭办理了退工手续即认定系用人单位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应综合考察在整个调动及劳动关系变更过程中是否尊重了劳动者的知情权,以及是否体现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