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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用人单位赔偿

咨询人:尹先生时间:2016-04-26 18:12:40浏览量:2991
您好,我是2014年6月10日到公司上班的,在2016年3月13日上班的时候发生工伤,左手大拇指第一个关节被机器切掉了未能接上。住院期间的所有费用都是公司出的,于3月18日出院,在我工作期间公司没有按照上海市相关法律给员工缴纳社保 出院后就涉及到了公司的赔偿问题, 公司就告诉我说公司给员工买了一份总的意外险,程序只能走保险公司这边。事情已经过去了1个多月了 但是一点进展都没有,今天到公司去问说法 公司人事负责这事的经理告诉我,保险公司那边太忙了 没时间。 公司就把交到保险公司的相关材料拿了回来,准备自己去帮我申报工伤 和伤残鉴定。公司拿了一份正规的劳动合同不过上面的报到日期是2016年3月5日(因为我是2014年6月10日到公司上班的,按道理我是2014年6月10日上班的 劳动合同上的日期也应该2014年6月10)他告诉我说这份合同只是为了应付劳动局的(应为公司没给员工缴纳保险)所以公司不敢用2014年6月10的日期,而是填写了一份假的日期。 我想问一下这份劳动合同我能签字吗,应为我没签字的话 公司没法到劳动局去做工伤认定还有就是这两份劳动合同日期相差将近两年,会对我的赔偿数额有影响吗,会不会对我有什么影响。公司告诉我说这份假日期的合同会在到劳动局成功办理下来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以后 当着我的面销毁。这份合同我能签吗。还有就是虽然公司没有帮我缴纳社保,在赔偿的时候我有权让公司赔付这一笔钱吗


  公司为了顺利补缴社保,然后由社保基金向您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确实需要这样操作,否则的话,所有应当由社保基金支付的款项将全部由公司来承担。如果您担心将来公司会不承认2014年6月10日至2016年3月4日期间的工作年限,您可以要求公司再跟您签订一份2014年6月10日入职的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公司给您出具一个书面证明,说明您的真实入职时间是2014年6月10日,现在为了补缴社保,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所以才重新签订了一个2016年3月5日入职的劳动合同,如果以后涉及到与工作年限相关的待遇时,如经济补偿金等,公司认可您之前的工作年限。
  关于没有缴纳社保而赔付的问题,从法律上讲是不可以的,公司不能将未缴纳的社保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您,这样会损害国家利益,而是应当补缴至社保部门。当然了,实践中具体如何操作,由您和公司协商,如果公司同意折现赔付给您的话,您就可以拿到这笔钱;如果公司不同意折现给您的话,您就得不到这笔现金,而是只能通过向社保部门投诉,再由公司给您补缴,当然了,补缴的同时,应由您个人承担的社保部分,您还要交给公司,由公司再缴纳至社保部门。

回复时间:2016-04-26 23:34:16    回复律师:劳悦律师     咨询热线:1352448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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