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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方面不续约补偿金咨询

咨询人:罗伟时间:2015-12-06 11:10:17浏览量:3560
律师好: 我在公司工作8年半,分别签了三份合约(07年7月--09年12月底,10年1月--12年12月底,13年1月--15年12月底) 我想咨询一下按照08年新劳动法 1.我是否应该在13年1月时就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是的那公司是不是应该补偿我13年1月至今的双倍工资。 2.按照新的劳动法中的补偿金计中的平均工资,是不是按照合同到期后倒推12个月的总收入的平均值(税前工资 奖金 福利 加班工资)还是别的算法?


1、根据上海的司法实践,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并不是一定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可以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且双倍工资是有时效限制的,13年1月到现在也已经过时效了。2、经济补偿金是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但上海的司法实践认为,该工资不包括加班费和非常规性福利补贴。

回复时间:2015-12-07 21:22:51    回复律师:劳悦律师     咨询热线:1352448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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