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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之过

咨询人:胡景辰时间:2017-01-15 16:54:19浏览量:2996
我在上世纪1967年文革期间工伤致残.九十年代国家颁施劳动法,政府有关部门下文要求企业对工伤人员申报作伤残程度鉴定,由于企业失责失职没将我情况申报,致合法权益丧失.直至2007年方知按我伤情应属四级可享有伤残津贴.历尽艰辛劳动部门总算同意补作鉴定,但就在此时国家标准却作了修订.原本可属四级此时作出五级结论.请问律师该如何维权谁应担责?


这个事情确实很难办!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在出台新标准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进行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时,要按新标准规定执行的,所以,从劳动能力鉴定上看,确实没有问题的。至于企业的责任,目前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此种企业失责失职的惩罚依据。因此,您只能与企业协商解决了,通过法律途径处理是有难度的。

回复时间:2017-01-19 12:20:19    回复律师:劳悦律师     咨询热线:1352448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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