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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纠纷律师咨询

咨询人:朱振时间:2016-09-22 10:06:06浏览量:3417
上家公司(边木自动化设备)因财务状况不佳,工资拖欠长达四个月,同时部分社保和全部公积金未缴纳(个人部分已经扣除),在2016年7月初的时候说让我们签离职,并且说只有离职日期写为2016年6月30号,工资才能在2016年7月20号拿到。在7月20号当天与我们签了协议,注明无劳动纠纷,但未告知社保和公积金未补缴,导致现在虽然已经离职,但公积金在新公司无法缴纳,以下几个问题请百忙中帮解答: 1.因7月份有实际上班时间,但离职日期已经注明是6月30号,在有确切证据可以证实7月份仍然在职的情况下,这部分工资是否可以讨要? 2.从2月份到6月份拖欠工资达4个月,这部分我们现在能否追加赔偿? 3.公积金部分因为无法封存,所以只能转出,但如果要转出他也让我们签协议,大概意思如下:如果转出以后因别的原因造成不能补缴,就算我们自动放弃,同时我们自己已经扣除的部分概不退还。 4.基于流程问题,我们有没有直接一点的办法解决这个纠纷?比如直接起诉。


1、7月份20天的工资要看7.20签订的协议中是否对离职时应发工资数额做了约定,如果里面明确了应当支付的工资数额,或者明确了支付截止日期,那么,我们认为,即使您能证明7月份在职,也很难再要回7月的工资,具体情况要看协议约定的。2、同理,2-6月份的工资也要看协议约定的。3、既然吃了一次亏,为什么还要再次签协议呢?您完全可以不签,然后到公积金中心投诉的。4、补缴公积金和社保问题不能申请仲裁的,但如果您要求公司退还您已经代扣但未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的,可以申请仲裁。其他与劳动关系相关的争议可以直接仲裁,但由于你们已经签订了“无劳动纠纷”的协议,目前粗略看,即使仲裁可能对你们也不是很有利。

回复时间:2016-09-24 22:33:57    回复律师:劳悦律师     咨询热线:1352448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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