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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混同用工等三种行为致劳动者维权困难

文章来源:丰台法院网作者:郑壹时间:2016-01-22 23:46:27浏览量:2709
摘要:涉关联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不仅要查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还要查明关联单位之间的关系,该类案件往往关系错综复杂,权利义务难以厘清,在加大法院审理难度的同时,也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难度。

  在一个地方工作了几年,最后竟不知与哪个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为哪个单位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这种混同用工行为导致纠纷产生后,劳动者维权变得十分困难。近日,丰台法院针对该院2013年1至4月审理的94件涉及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的案件进行调研,发现这种涉关联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不仅要查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还要查明关联单位之间的关系,该类案件往往关系错综复杂,权利义务难以厘清,在加大法院审理难度的同时,也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难度。该院对这类案件进行总结分析,认为用人单位的行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

  一是用人单位人员交接瑕疵导致陈年积案。因人员调动、企业重组、企业破产等原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发生变更,但档案、社保关系却没有及时进行转移,导致多年后劳动者因此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该类案件有的用人单位已经注销,当年的负责人员和相关记录也无法查找;有的企业被吊销或者不再经营,却未办理注销手续,既不能追加上级单位为案件当事人,企业又处于空壳状态,缺少有履行能力人;有的劳动者多次变更工作,档案多次转手,要追加多个用人单位,难以查明档案丢失的责任方。另外,此类案件中,档案丢失、社保没有转移的事实发生在若干年前,一旦争议爆发,引发多年积怨,劳动者通常进行多次诉讼,在要求赔偿档案丢失、社保中断的直接损失后,还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龄减少损失、福利待遇降低损失、医疗费损失等,矛盾化解困难。

  二是用人单位以人员借用为名规避法律责任。因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者需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业务需要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才能从事,且需要收取相应管理费。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又不愿意支付劳务派遣管理费用,便让已工作数年的劳动者与关联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关联单位以人员借用等名义派至用人单位,仍旧从事原工作。发生劳动争议后,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系关联单位的职工,劳动者则大多主张签订的系空白劳动合同,并不知道用人单位已经被更换。经法院调查,相应的关联单位多数为空壳公司。

  三是用人单位混同用工形式逃避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与关联单位共同采用混同用工的形式逃避劳动关系认定。主要表现为: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实际提供劳动对象分别为不同的用人单位;几个用人单位在同一地点进行办公,劳动者本人都不知其为哪个单位提供劳动;数个用人单位交叉用工,轮流发放工资等。该类案件中,用人单位的主张一般分为两种:一是直接否认劳动关系,此类案件中用人单位一般以现金方式发放工资并且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二是主张劳动者与某个用人单位之间有劳动关系,该用人单位也予以认可,但该用人单位通常是注册资本少、规模小、运营状态差、随时可以抽调资产的状态。在上述第二种情形中,劳动者一般坚决主张其与注册资本雄厚的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于是劳资多方激烈角力,矛盾愈发激烈。

  针对上述情形,丰台法院采取三项措施予以应对:

  一是保证所有涉诉单位参与案件审理。对于案件涉及多个用人单位的,法院主动行使追加权,将与案件有关的用人单位追加为案件当事人;对于已经注销的单位,追加其债权债务承继单位或者出资人参与诉讼;对于已经吊销的单位,通知其出资人应诉;对于已解散的用人单位有企业管理行政单位的,追加有权利义务承继责任的行政单位参与诉讼。

  二是多方查清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通过到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社保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等地进行调查,到用工地点实地勘察等方式查明案件事实。一要查明劳动者与多个涉诉单位之间的关系,明确劳动者具体与哪个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变更事实以及劳动关系的变更是如何发生的;二要查明涉诉单位之间的关系,明确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例如查明单位之间有无业务往来、经营范围是否相同,尤其注意数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是否为同一人或者有亲属关系。

  三是善用法律规定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变更劳动关系、存在轮流用工等情形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相关规定,连续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的工龄,给予相应经济补偿金;对于涉诉单位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让多个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防出现用人单位藉由空壳单位来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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