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我们专注于劳动法-上海劳动律师网

我们专注于劳动法-上海劳动律师网
 __
您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分析  >  工时工资  > 正文

最低工资标准的定义

作者:段永恒律师时间:2016-01-08 15:00:27浏览量:2682
摘要: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每年都有一些省份要调整本省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些标准一出来,大家都要关心一下,看看哪个省份高,哪个省份低,因为这个标准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各省份的经济发展水平。但是,这些数据的可比性真的如你想像的那样简单吗?要想弄明白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看“最低工资标准”的定义。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前述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由于国家并未明确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是什么,所以各地方的最低工资标准内容并不一样:有的地方包括个人应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即为“应发工资”,在去除了社保等合理扣除后,劳动者所实发的工资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数额的,如河南省;而有的地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即为“实发工资”,劳动者拿到手的工资即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上海市。

  由此可知,即使不考虑每个省份内不同地区的标准差异,最低工资数额完全一样的两个省份,由于其标准内容不一样,劳动者真正拿到手的最低工资也会相差很大。所以,应了一句话:看问题不能只看表象,还要透过现象看本质。


本文章链接地址:复制此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