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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和买断工龄款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何文骏时间:2015-12-28 10:36:37浏览量:2682
摘要:经济补偿金、买断工龄款是个人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参照军人复员费性质分割,理论与实务中的争议都比较大。

  阅读提示:经济补偿金、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务中存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经济补偿金、买断工龄款属于劳动报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进行平均分割;有的认为,经济补偿金、买断工龄款属于保障性质,是发放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费用,与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具有同等性质,可参照其算法,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929号

  王某某名下帐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中国建设银行帐户截止2013年4月5日的帐户余额为0元。该帐户曾于2012年6月1日由上海市客运轮船有限公司转存145,951.04元,该笔款项系王某某与工作单位在公司经济效益大幅度下降的情况下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其中包括:经济补偿金121,451.04元(协议前12个月平均工资5,060.46元/月按工作年限自1988年7月起至2012年6月止计算的补偿月数24个月)、签约费10,000元、补贴费12,000元(500元/月24个月)、再就业培训费2,500元。王某某曾于2013年3月8日从该笔补偿金中支取80,000元用于购买中国建设银行产品代码为SHXXXXXXXXXXXXD01的理财产品,截止2013年4月5日该笔理财产品尚未返本付息,该笔补偿金的剩余部分均已花用完毕。

  原审法院认为:二、关于财产分割。陈甲、王某某各自的婚前财产应归各自所有;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性收入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就双方存在争议的相关财产,离婚时应根据双方的庭审意见并综合考量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家庭贡献、日常合理开支、过错程度等因素在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下予以酌情分割。……2、关于王某某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其单位提供的审核表,该笔补偿金由按工作年限计算的解约补偿和一次性再就业补偿等部分组成,即同时包含婚前和婚后的劳动所得,故该笔钱款应依据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王某某工作年限、该笔钱款花用情况予以酌情分割。王某某以其买断工龄补偿金系对将来生活的保障为由拒绝予以分割的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有关王某某名下产品代码为SHXXXXXXXXXXXXD01的中国建设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的处理问题。该理财产品系用王某某所得一部分经济补偿金购买。因经济补偿金涉及王某某婚前、婚后部分,故婚后应得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原审考虑到该理财产品资金来源及其性质,判决王某某支付陈甲的折价款尚属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3)岳中民一终字第597号

  本院认为:一、关于郑某离婚前从其股票账户中支取的107000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根据郑某与农业银行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长期合同工自谋职业协议书》第一、二条的约定,因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农业银行一次性付给郑某经济补偿金36000元,生活补助费80000元。因此,该笔款项应当认定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且取得时间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其性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应当认定为“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郑某将该笔款项投资股票,所得收益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郑某上诉称该笔款项系“买断工龄款”,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的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绵竹市人民法院一审(2014)绵竹民初字第28号

  本院认为,解除国有身份补偿款是我国在推动国企改革中的产物,通过身份的变化,职工基于国有职工身份产生的对稳定生活的期待性和保障性将消失,为了在打破“国有身份终身制”后对职工今后涉及医疗、教育、养老等方面进行补偿,企业将给予职工相应补偿款,该补偿款具有较强的人身性和专属性,不能简单以法律未对其明确界定,该财产系婚姻关系期间取得为由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被告所在单位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改制中发放的解除国有身份补偿款是基于被告截止当时工作年限的一种补偿,其计算方式也是依据被告工龄所得。对于婚前工作期限补偿的部分应当视作婚前财产的延续;婚后工作时段补偿的部分虽然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但从立法意图和保障婚姻稳定的现实角度来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在经济、生活、情感上已经形成了一个共同体,而解除国有职工身份的补偿款是对夫妻双方共同期待造成落差的一种补偿,如果该婚后时段补偿款仍认定为个人财产,将对夫妻另一方有失公允。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811号

  工商银行历史数据查询结果打印清单(账号/卡号:4637、打印时间为:2013年2月16日)证实账户于2009年5月2日存入10000元,该笔费用为上诉人前一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该笔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针对上诉人婚前工作年限支付的,属于上诉人婚前财产。

  上诉人唐某另主张其招商银行购房账号于2009年5月2日收入10000元,该款系因其婚前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上诉人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10000元系因其婚前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其次……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4)潭中民再终字第11号

  关于吴某某工龄买断款6850元是否为吴某某个人财产的问题。工龄买断款,实质是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它是基于工作而产生,并非单纯基于人身关系而产生,吴某某的工龄买断款6850元属于婚后工龄补偿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个人财产。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0)浙湖民终字第414号

  本院认为,苗甲、蔡甲共同财产有:……苗甲所在单位湖州三狮水泥有限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其经济补偿金73720元中的41728.30元[苗甲17岁参加工作,与蔡甲婚姻关系存续30年,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计算]。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一审(2014)南民初字第3921号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不像人身伤害中的残疾赔偿金与人身关系密不可分,经济补偿金的人身专属性不强,其与人身具有可分性,故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对应时段的经济补偿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平均分割。

  鉴于本案被告领取的经济补偿金系依据其自1996年10月在原工作单位工作至2011年9月解除劳动合同共计工作15年,按照月平均工资5362.14元计算所得经济补偿金。原、被告登记结婚前即1996年至2007年共计11年的补偿金计58983.54元应视为被告个人财产,应由被告个人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2007年2月至2011年9月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止共计4年的补偿金计21448.56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

  相关法律法规

  一、《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鲁高法(2005)201号]

  四、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问题。

  (二)关于一方婚后所得的下岗补助金和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下岗补助金是人民政府支付给下岗职工的生活费用,具有未来生活保障金的性质,这部分费用是专门用来安排下岗职工生活的,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质,如果将下岗补助金或者失业救济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将会影响下岗职工一方的生活,因此,无论从下岗补助金的性质,还是从财产效能上看,都不宜将下岗补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所谓买断工龄款,即用人单位一次性对职工进行经济补偿,职工获得补偿离开工作单位,从此单位不再对职工负担经济责任所支付的款项。买断工龄款的结构构成比较复杂,主要是对职工放弃工作岗位后对职工今后生活所提供的一种基本保障,性质上类似养老保险金,这种款项是与特定人身密不可分的,应当视为一种个人财产,一般不宜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

  51、对夫妻一方因企业改制等原因获得的“工龄买断款”,可以参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确立的原则处理。

  四、《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14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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