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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恢复劳动关系的诉求下,争议处理期间的工资应如何支付?

文章来源:上海1号劳动法务网作者:张烨律师时间:2015-12-06 17:59:41浏览量:3414
摘要:从实务来看,恢复劳动关系诉求的操作难度要明显大于赔偿金诉求,特别是关于争议处理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一定要有清晰准确的把握。

  当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雇的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两种选择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一、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二、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关系。

  从实务来看,恢复劳动关系诉求的操作难度要明显大于赔偿金诉求,特别是关于争议处理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一定要有清晰准确的把握。

  一、是否应当支付争议处理期间的工资?

  有不少人(包括一部分劳动仲裁员)认为,在争议处理期间,由于劳动者事实上并没有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因此劳动者也无权向用人单位主张该期间的工资。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并不是其主观因素造成的,而是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雇行为造成的,过错不在劳动者,而在用人单位;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向劳动者支付争议期间的工资。

  对此,相关的法规予以了明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引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消单位原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

  二、争议期间的工资应如何计算?

  我们知道,一旦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被劳动仲裁委或法院判定违法,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恢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支付之前双方争议处理期间的工资。问题是应该按什么标准来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有人认为应该按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有人认为应该按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标准支付;等等。这些观点都是不正确的。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23条的规定:“其标准为:用人单位作出决定之月时该劳动者所在岗位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停发月份。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附:关于恢复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上海高院关于贯彻审执兼顾原则的若干意见(2007)》

  二、关于恢复劳动关系案件

  劳动者提出恢复劳动关系诉请的,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发现劳动合同客观上已不能继续履行,如原劳动岗位已不存在等,可直接判决给予补偿,不宜判决恢复劳动关系。

  (二)劳动合同客观上能履行,但用人单位拒绝履行的,法官可询问劳动者是否愿意变更诉请,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取得补偿的方式解决纠纷;劳动者坚持不变更的,法官应向其说明恢复劳动关系存在无法强制执行的风险,并询问劳动者在无法强制恢复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是否愿意增加诉请,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工资报酬;若劳动者仍坚持诉请的,经告知风险并记明笔录后,可判决恢复劳动关系。

  (三)劳动者申请执行恢复劳动关系判决的,立案部门一般可予立案。执行部门通过加强与劳动监察部门的配合、对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施司法强制措施等方式,促使用人单位主动履行恢复劳动关系的判决;确实难以执行的,可通过释明等方式,引导劳动者另行起诉解除劳动合同并取得补偿,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报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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