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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解雇】公司滥用调岗权力 员工辞职仍获补偿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文海宣时间:2015-12-06 16:59:20浏览量:2232
摘要:用人单位合理的调岗应符合以下五个要素:1、企业经营上所必需;2、未违反劳动合同约定;3、对劳动者之薪资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之变更;4、调动后之工作与原有工作性质为劳动者体能及技术所可胜任;5、调动地点过远者,雇主给予以必要之协助等。

  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公司辞退员工不容易,但可以随意给员工调整岗位,降低薪酬;尤其是很多单位的劳动合同中都有“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地点、薪酬”等的类似条款,就以此作为尚方宝剑,本文给出的案例提示:企业单方调岗、降薪,法律规定同样不是随意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及程序要求。

  随着经济形势和经营的发展和变化,企业调整办公地点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各种因为调整办公地点而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也是随之而来。小张就因为公司变更工作地点而辞去了工作,并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500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小张于2011年4月1日入职爱丽服装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小张从事销售工作、月薪2500元、工作地点在北京、根据工作需要且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之后,小张开始担任爱丽服装公司海淀店的职员。2013年4月1日爱丽服装公司通知小张到密云店工作,小张表示其家住海淀、密云离家过远,几次与单位协商希望仍在海淀店工作,但爱丽服装公司都没有同意。2013年4月4日小张以工作地点过远为由向爱丽服装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后小张以要求爱丽服装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500元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过程中,爱丽服装公司表示,知晓小张家住海淀且向该单位表示过调岗安排不合理,但主张单位有权对小张进行工作岗位和地点的调整,小张据此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爱丽服装公司与小张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该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小张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鉴于爱丽服装公司未举证证明该公司在将小张调到密云店担任店员工作时取得了小张的同意,且考虑到调动后的工作地点离小张的现住址过远,而爱丽服装公司也没有提供必要的协助,所以该公司调岗行为属于未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小张以此为由提出辞职申请于法有据。最终,法院判决爱丽服装公司向小张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250元。

  【法官释法】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补偿费用,原则上劳动者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是无法取得经济补偿金的,但如果出现“被迫辞职”情形,劳动者仍可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这些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克扣工资等;在上述情形发生时,劳动者以上述原因向单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后双方劳动关系即告解除,此时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补偿。上述案件中,小张月工资标准为2500元、工作年限为2年零3天,故公司应支付小张解除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为两个半月工资的数额,也即6250元。

  【延伸阅读】

  就劳动合同的订立而言,双方必须明确约定工作地点,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性质来确定一个相对固定和区域,不能过于宽泛和模糊。

  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合理的调岗应符合以下五个要素:1、企业经营上所必需;2、未违反劳动合同约定;3、对劳动者之薪资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之变更;4、调动后之工作与原有工作性质为劳动者体能及技术所可胜任;5、调动地点过远者,雇主给予以必要之协助等。

  若双方合同中约定了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可以变更工作地点,且用人单位的调岗正当、合理,劳动者是应该服从调岗安排的,但若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作出的工作地点调整是恶意的,亦没有提供任何救济措施,应视为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那么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辞职申请并要求单位赔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法院是应与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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