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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该怎么计算?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时间:2015-10-13 13:02:14浏览量:2003
摘要: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数额标准,根据劳动者前12月平均工资是否超过社平工资的3倍,及劳动者工作年限是否超12年,赔偿金计算方式也是有所不同的。

  计算公式:

情形 计算公式(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2倍支付) 案例 备注
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没有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本市最低工资×经济补偿年限×2 案例1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且没有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经济补偿年限×2 案例2
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工作年限小于12年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2013年为例,4692×3=14076)×经济补偿年限×2 案例3
工作年限大于或等于12年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2013年为例,4692×3=14076)×12×2 案例4

 

  案例1:

  2011年6月1日杉杉入职A公司,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2013年9月30日,杉杉被A公司无理由辞退。于是他提请劳动仲裁,最终仲裁裁决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应支付赔偿金。杉杉在公司前12个月请过病假和事假,她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为1600元,公司应支付其赔偿金为:1620元×2.5×2=8100元。

  分析:

  杉杉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1]为1600元,低于本市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根据有关规定[2],在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时,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为1620元。

  杉杉2011年6月1日入职A公司,2013年9月30日被违法解除合同,她一共工作了2年零4个月,按照有关规定[3],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她的经济补偿年限为2.5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该按照经济补偿的二倍支付赔偿金。[4]

  综上所述,杉杉的赔偿金为:1620元×2.5×2=8100元。


  [1][2]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


  案例2:

  靖远于2003年9月1日入职B公司。之后双方连续签订多份合同,最后一份合同至2013年8月31日到期。合同期满前靖远提出希望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拒绝,并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终止合同。靖远提请仲裁,仲裁最终裁决公司违法终止合同,应支付赔偿金。靖远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为6000元,公司应支付的赔偿金是:6000元×10×2=120000元。

  分析:

  靖远在B公司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1]为6000元。他在B公司一共工作了10年,按照有关规定[2],靖远的经济补偿年限为10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该按照经济补偿的二倍支付赔偿金。[3]

  综上所述,靖远的赔偿金为:6000元×10×2=120000元。


  [1]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


  案例3:

  宋叶2010年11月1日入职C软件公司,2013年10月31日合同到期。 2013年5月31日,公司因宋叶工作上的小失误,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宋叶不服,提请仲裁,仲裁最终裁决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应支付赔偿金。宋叶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为15000元,公司应支付的赔偿金是:14076元×3×2=84456元。

  分析:

宋叶2010年11月1日入职C公司,2013年5月31日公司违法解除合同,他在C公司一共工作了2年零7个月,按照有关规定[1],他的经济补偿年限为3个月。

宋叶的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2]是15000元,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14076元)。按照有关规定[3],支付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为14076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该按照经济补偿的二倍支付赔偿金。[4]

综上所述,宋叶的赔偿金是:14076元×3×2=84456元。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

[2]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

[3]根据《沪高法(2009)73号文件》第21条第四款,《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


  案例4:

  薇薇2000年11月1日入职D外资金融企业,并于2010年11月1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6月30日,薇薇收到公司通知,以观念陈旧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薇薇不服,遂提请仲裁,仲裁最终裁决公司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薇薇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为18000元,公司应支付的赔偿金是:14076元×12×2=337824元。

  分析:

薇薇2000年11月1日入职D公司,2013年6月30日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她在D公司一共工作了12年零7个月,她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1]为18000元。由此看来,薇薇在D公司的工作年限超过12年,并且她的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也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按照有关规定[2],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支付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所以,她的经济补偿年限为12个月,经济补偿的月工资为14076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该按照经济补偿的二倍支付赔偿金。[3]

综上所述,薇薇的赔偿金是:14076元×12×2=337824元。


[1]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

[2]根据《沪高法(2009)73号文件》第21条第四款,《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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