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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

时间:2015-08-15 22:47:47浏览量:4357
摘要:劳社部函[2000]84号,2000年7月11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

(劳社部函[2000]84号)

湖北省劳动保障厅:

  你厅《关于再婚者婚假问题的请示》(鄂劳社[2000]11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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