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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综合工时制中的标准工作时间

作者:吴月超时间:2015-06-17 00:21:50浏览量:3289
摘要:标准工时制应该是20.83天乘以8小时即166.64小时,如果综合工时制每月超过这个时间的就应当被认定为延时加班的时间,按照150%计算加班费,如果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应当支付300%工资。

根据《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综合工时制按照一定周期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时间的,属于加班。

那么,以月为综合计算周期为例,一个月工作多长时间就会超过了标准工作时间?即标准工作时间是多少?

这有两个数字要介绍,一个是20.83天,一个是21.75天

大家都知道法定节假日都是放假的,但是法定节假日的工资还是照常给的,没上班还给工资的时间自然不能算入工作时间里,也就是说如果算标准工作时间应当除去休息日和11天,即:

356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平均到月为20.83天。所以标准工时制应该是20.83天乘以8小时即166.64小时,如果综合工时制每月超过这个时间的就应当被认定为延时加班的时间,按照150%计算加班费,如果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应当支付300%工资。

21.75天产生的原因是这样的,如果只是想算一个人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是多少应当以21.75天为计算标准,这个21.75天是“包含”了11天的法定节假日平均后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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