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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制加班有法定标准

文章来源:解放牛网作者:冷默时间:2015-06-17 00:13:36浏览量:2363
摘要: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应按以月、季、年等不同周期的计算工时制度分别折算为166.64小时/月、500小时/季、2000小时/年。

中秋小长假刚过,很多职场人回到了工作岗位上,但每年的假期,都有很多职场人在加班中度过。不过,对于那些需要在假期中轮班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是否意味着没有加班费呢?据此,笔者采访了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元冠。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须相关部门批准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工作岗位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工作岗位以及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岗位。符合特定条件的用人单位需要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人员,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实行轮班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弹性工作制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此外,企业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程序上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行。

综合计算周期总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法定标准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应按以月、季、年等不同周期的计算工时制度分别折算为166.64小时/月、500小时/季、2000小时/年。

超过法定标准即须付加班工资

经批准实行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在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劳动者工作,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为: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加班工资。此处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因此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工作日正好是双休日的,属于正常工作,不能获得加班工资。

安排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那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是否有上限的限制?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最后,徐元冠表示,由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使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灵活用工,但同时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不视为加班(或加点),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且延长工时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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