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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请求再申请

作者:段永恒律师时间:2015-06-03 23:41:46浏览量:6020
摘要:我自己撤诉后又再次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是否会受理?我从被辞退到现在时间已经超过1年了,仲裁时效还有吗?

问:

  两个月前,我所在的公司在我的劳动合同期限内,以经营困难为由将我辞退了。在被辞退后的1个月,我就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公司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即主动与我联系,称此事可以协商解决,没有必要申请仲裁。考虑到我妻子还在公司工作,于是我申请了撤诉。但撤诉之后,直到现在公司与我仍然未达成协商意见。现在我想再次申请劳动仲裁。

  请问:我自己撤诉后又再次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是否会受理?我从被辞退到现在时间已经超过1年了,仲裁时效还有吗?


答: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7〕61号)明确:“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因此,本案中劳动者的仲裁时效还没有届满,而且劳动者还可以再次申请仲裁。

  但是,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8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也就是说,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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