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我们专注于劳动法-上海劳动律师网

我们专注于劳动法-上海劳动律师网
 __
您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分析  >  入职解雇  > 正文

虚假简历的罪与罚

文章来源:凤凰讲堂时间:2015-05-25 14:14:09浏览量:8284
摘要:简历一般都包括学历和工作经历两部分,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虚假简历不但会使劳动者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甚至会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一、导言

从唐骏学历造假门到雅虎CEO汤普森因学历问题的黯然离职,以他们为代表的求职者,既是唯成功论的受益者,同时又是受害者。现如今,社会上充斥着大量的各种注水简历。注水简历可能满足了求职者一时的虚荣心,甚至因此而获得一份心仪的工作。但是,大家却忽视了这种行为背后暗藏的法律风险。

简历一般都包括学历和工作经历两部分,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虚假简历不但会使劳动者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甚至会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基于此,今天的这节课,我们就结合相关的典型案例,为广大网友详细讲解,因注水简历导致的各种法律后果。

二、本期课程要点

1、劳动官司中,虚假学历成为认定劳动关系无效的铁证;

2、工作经历造假,员工同样会被公司扫地出门;

3、公司是否有权对学历、经历造假的员工提出索赔;

4、伪造学历和工作经历是否构成诈骗罪;

5、以法律的视角看注水简历的泛滥。

三、本期案例——谎言的代价

赵虎(化名)2003年大学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到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后经亲戚介绍进入某国有银行做临时工,在工作期间接触到了一些金融信贷业务,发现很多企业都存在融资难的问题,许多企业都在高新聘请有金融学背景,具备融资工作经验的职业经理人。在虚荣心和利益的驱使下,赵虎找人办了一份假金融学硕士毕业证并虚构了自己的工作经历,谎称在金融机构已经工作五年精通投融资业务。就这样赵虎堂而皇之的进入了一家叫利达(化名)的电子高科技企业工作,公司高层因为看重其专业学历及工作背景,立刻与赵虎签订了劳动合同,使其进入公司管理层,在他入职伊始就委以重任,全权负责本公司与另一家投资公司的融资谈判。

在工作中,因赵虎不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经常在真刀真枪的实战谈判中犯一些低级错误,使自己供职的利达公司和对方投资公司都产生了疑心,投资公司在对利达进行商业背景调查时,意外发现赵虎的学历及工作经历实属伪造,随即立刻终止了与利达公司的投资谈判,理由是利达公司用人制度审查不严,如果继续合作,可能会导致无法估量的投资风险。

因投资公司突然单方面终止谈判,利达公司一时陷入被动。当初,为保证谈判成功,利达公司已经先期投入了50多万元的项目启动费,颜面尽失的利达公司为最大限度的挽回损失,马上对赵虎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仲裁委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赵虎向公司支付赔偿金50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利达公司出示了赵虎入职时提供的简历,经仲裁庭审查,赵虎虚构学历及经历的情况属实,注水简历成为认定赵虎使用欺诈手段获取工作的铁证。在事实面前赵虎哑口无言,承认了虚构学历、工作经历的事实,并主动向利达公司承认了错误。

最终在仲裁庭主持调解下,利达公司与赵虎之间的劳动关系被确认无效,赵虎自愿向利达公司支付十万元作为赔偿金。

四、律师分析

1、虚假学历成为认定劳动关系无效的铁证

看完上述案例,我们首先想到了一句网络流行语:“人在做,天在看,出来混,早晚是要还的”。员工从开始提交注水简历那一刻开始,就注定要为自己愚蠢的行为付出代价。

大多数求职者意识不到注水简历对劳动关系意味着什么,他们认为简历造假最多算做不诚信的行为。简历一般由学历和经历两部分构成,然而,公司在和员工发生劳动纠纷的时候,大多数公司为了达到确认劳动关系无效的目的,会想尽一切办法证明简历存在虚假的情况,这时候学历的真伪,就成了左右案件结果的关键证据。如经查证学历确实存在虚假情况,劳动仲裁委或法院就会根据《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认定劳动关系无效。

从上述案例来看,一旦被查明学历造假,劳动仲裁委或法院即可根据法律规定,认为员工在求职时存在欺诈行为,进而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无效。

2、虚构工作经历,员工同样会被扫地出门

现实中,求职者编造虚假的工作经历比虚构学历更为简单,效果也更好。正如上述案例,因为赵虎在简历中,谎称自己已经有五年投融资工作经历,利达公司才会直接安排他参与投融资谈判。

因为用人单位在录用求职者时,往往更加看重其工作经历,有类似工作经历的人能够直接为公司创造价值。因此,用人单位在招聘的时候,一般认为工作经历比学历更重要,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才使编造虚假经历的人趋之若鹜。

但是,在发生劳动争议后,用人单位为了证明员工存在工作经历造假的事实,同样也会千方百计的根据简历中记载的信息去查证。一旦工作经历被证实是虚构的,员工在仲裁庭或法庭就会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

因此,我们要提醒广大网友的是,一旦简历被证实存在虚构工作经历的情况,劳动仲裁庭或法院即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认定员工在入职时存在欺诈行为,将可以判定劳动关系无效,员工被扫地出门也就是当然之结果。

3、公司是否有权对学历、经历造假的员工提出索赔?

在本案中,因赵虎故意虚构学历和经历欺骗利达公司,使利达公司陷入错误判断,并最终使利达公司与自己签订了劳动合同。随后,利达公司委派赵虎全权负责公司的融资项目。然而,正是这个被利达公司委以重任的赵虎,使利达公司的融资计划付诸东流。如果赵虎的学历和经历不存在虚构,那么投资公司肯定不会突然终止与利达公司的谈判,利达公司的前期项目投入也就不会直接化为乌有。

如果仲裁委或法院认定赵虎虚构学历和经历的行为与利达公司融资计划失败及损失50余元投入的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那么,利达公司向赵虎提出巨额索赔的请求就会得到仲裁委或法院的支持。而事实上,本案中的当事人赵虎也是自知理亏,否则也不会主动接受仲裁委10万元赔偿的调解方案。

4.伪造学历和工作经历是否构成诈骗?

大多数人都认为,在求职过程中使用注水简历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即使被查出来也不会承担什么严重后果。不管是早前唐骏学历造假门、还是李开复工作经历遭方舟子质疑事件,最后的结果都是不了了之。

但实际上,如果伪造学历和工作经历的性质特别恶劣,造成的社会影响特别严重,造假者不仅会承担民事责任,还存在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最具代表性的案件就是名噪一时的“北京大学假博士事件”,案件主角刘志刚伪造北京大学的本科、硕士以及博士学历,成功骗取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的教师职位,并获得了郑州航院为刘志刚提供的4万元安家费及一套120平米的住房。然而,刘志刚最终还是东窗事发。经郑州航院查实,刘志刚并非北京大学高材生,本人学历全系伪造。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刘志刚构成诈骗罪,获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刘志刚案一起典型的伪造学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虽然刘志刚案只是一起个案,但已足以警示广大的网友,那就是虚构简历不可取,否则能严重到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

五、本期结束语——以法律的视角看注水简历的泛滥

面对如今注水简历严重泛滥的情况,从法律的角度看,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两个:第一,广大求职者对以欺诈的方法虚构学历和工作经历的法律后果认识不清;第二,在目前的劳动法律规范中,对以欺诈手段获取工作的行为,没有规定明确的处罚措施。

对于上述两个原因,我们提出的解决建议是:第一个建议是,在求职者办理入职手续时,用人单位一定要认真审查求职者简历中所述的学历和工作经历情况。应聘的职位越高,审查程序应该越严格。在办理入职时,双方必须签订书面文件,一旦求职者的学历或工作经历被证实造假,用人单位有权对其解聘。

第二个建议是,对目前调整因欺诈行为导致劳动关系无效的法律进行修改,增大造假者的违法成本,并明确规定在劳动关系因欺诈被确认无效后,造假者应向用人单位承担的各种法律后果。

最后,我们认为,为了更好的解决注水简历泛滥的问题,用人单位应该本着客观务实的原则,不应随便调高入职门槛,原本专科生能够胜任的工作非要安排硕士生上岗,这样既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从侧面也助长了各种造假行为的出现。

重点法条提示

《劳动法》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文章链接地址:复制此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