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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重要!股权转让中转让方信息披露义务!

文章来源: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作者:杨枫楠律师时间:2019-09-12 17:43:43浏览量:3107
摘要:在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转让方最主要的权利是要求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对价,以此相对,最主要的义务就是向受让方交付满足股权转让对价的股权,则当某项信息必然导致股权价值(至少是财务角度)降低,如不进行披露会导致股权实际价值与股权转让对价的不等价,造成权利义务的失衡时,那么该项信息就属于应当进行披露的信息。

  股权转让中信息披露义务(下称披露义务)并非法定义务,但通常股权转让合同中会约定转让方向受让方披露目标公司资产负债情况等信息的合同条款,以致披露义务成为转让方普遍承担的合同义务。实践中,存在因披露义务履行瑕疵等,股权转让完毕后受让方发现目标公司存在其他未进行披露债务等导致股权价值降低的情形发生,由此产生法律纠纷。故本文拟就披露义务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披露义务主体

  转让方与受让方作为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主体,自然应当是股权转让合同主体,在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了披露义务的情况下,转让方即是披露义务主体。但转让方履行披露义务通常需要向受让方披露目标公司相关信息及资料,而由于某些因素(如持股比例不足)可能导致转让方作为股东对于目标公司控制能力不足,从而导致转让方对于目标公司相关信息及资料的了解与目标公司实际情况之间可能存在差异,则即使转让方如实履行披露义务,仍可能存在导致股权价值贬损的信息及资料未让受让方知晓,由此导致受让方受让股权完毕后遭受损失。故笔者认为除了转让方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之外,应当将目标公司也纳入披露义务主体之中,以便于转让方和受让方对目标公司相关信息及资料的充分披露和了解,保障交易安全与稳定。

  二、披露义务范围和履行标准

  受让方根据其受让目标公司股权的实际目的往往会十分明确的要求转让方就目标公司某些情况进行详实披露,故根据股权转让目的的不同,披露义务范围以及其中需尽可能详实的部分亦会不同。但通常来说披露义务范围应当包括:目标公司设立及历史沿革资料、目标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关系(如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等)、目标公司主营业务资料、目标公司重大债权债务信息、目标公司财产权利信息以及目标公司重大涉诉或重大潜在涉诉情况等。

  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对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标准进行规定,当股权转让合同中对于披露义务履行标准也未进行明确约定时,由此引发的纠纷,就某项信息是否应当进行披露必定会成为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笔者认为,判断某项信息是否属于应当进行披露的信息时,可以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进行确定。在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转让方最主要的权利是要求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对价,以此相对,最主要的义务就是向受让方交付满足股权转让对价的股权,则当某项信息必然导致股权价值(至少是财务角度)降低,如不进行披露会导致股权实际价值与股权转让对价的不等价,造成权利义务的失衡时,那么该项信息就属于应当进行披露的信息。当然,对于披露义务履行标准尤其是受让方重点关注信息的披露义务履行标准最好在股权转让合同中进行详细约定,以便于转让方履行披露义务以及履行瑕疵后责任的判定。

  三、披露义务履行方式

  披露义务履行方式应当包含信息披露及陈述说明两种。所谓信息披露是指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应当将涉及股权转让相关信息完全披露给受让方。所谓陈述说明是在信息披露过程中或信息披露完毕后受让方对于转让方披露的信息有任何疑问,转让方均应向受让方如实陈述说明。具体到实践中,在受让方委托了相关法律人员和财务人员进场进行尽职调查时,转让方及其他义务主体应当按照股权转让合同(意向性文件)约定的披露范围及标准向相关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该过程即是转让方以信息披露方式履行披露义务。相关人员尽调期间对于转让方披露的内容存在疑问的,或是尽调结束后受让方对于尽调报告中相关内容存在疑问的,可以对转让方及相关主体进行询问,转让方及相关主体应当如实进行陈述说明,该过程即是转让方以陈述说明方式履行披露义务。

  在信息披露阶段,转让方履行披露义务应当是主动的,即应当披露的内容必须进行披露。而在陈述说明阶段,转让方履行披露义务则可以是被动的,即仅在受让方或相关人员要求时才进行陈述说明。也就是说只要转让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受让方或相关人员因疏忽等原因未能发现已披露的不利信息而未要求转让方陈述说明,转让方亦可“缄口不言”,究其原因,在于股权转让中受让方所负有的审慎审查义务。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民二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中,最高院认为股权受让方作为独立商事主体,应当在对交易标的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作出理性的商业判断,负有审慎审查义务。审慎审查义务要求受让方在转让方已经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下,必须对相关信息充分详细了解,否则承担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况且股权转让行为作为典型的商业行为,受让方作为买方应当自行承担商业风险,过多强调转让方为受让方降低商业风险必然导致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

  四、违反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

  转让方违反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按照股权转让合同中相关条款进行确定,当股权转让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一般情况下转让方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赔偿损失,赔偿数额应当以导致标的股权价值降低额为准。至于转让方违反披露义务是否会导致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笔者认为应当按照合同法对于法定解除的规定以及双方约定判定股权转让合同是否能够解除,也就是说违反披露义务并不必然导致股权转让合同解除。

  对于导致股权价值降低的原因涉及第三人的,通常来说应当以目标公司与第三人进行诉讼后相关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数额来确定转让方所需承担赔偿损失的数额。笔者认为该数额的确定无需以实际执行的数额为准,原因在于无论实际执行中数额降低或提高,均系第三人或目标公司对于自己权利的处分,而与转让方无关。存在争议的是目标公司与第三人未经诉讼而直接履行了债务,转让方对赔偿数额存有异议的情况下,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亦应当以目标公司实际履行的数额确定转让方赔偿数额,除非转让方有明确证据证明目标公司向第三人赔偿数额错误。对于导致股权价值降低的原因不涉及第三人的,受让方可直接要求转让方进行赔偿,具体数额以双方协商或通过诉讼确定。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法规虽并未将信息披露义务作为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应尽的法定义务,但该项义务在股权转让实践中已普遍存在,转让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完全履行披露义务,受让方亦应当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以维护股权转让交易安全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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