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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货币方所在地并不是当然的合同履行地

文章来源:桃源县人民法院作者:艾艳萍时间:2018-02-22 20:53:14浏览量:1799
摘要:杨某与湖南省冷水江市某煤矿长期有业务往来,双方约定的货到付款,历来惯例也是杨某将材料送至被告处后验收结算,属于即买即卖即结的形式,应当认定合同履行地为冷水江市。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常会出现对合同履行地的争议问题,新民诉法出台后,对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立案庭一般将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对此类案件予以立案,但实际上也并不能一概而论。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漆河法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虽然原告是接受货币方,但因被告方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最终裁定将案件移送它院处理。

  本案原告杨某系桃源县双溪口镇人,其与湖南省冷水江市某煤矿长期有买卖合同业务往来,由杨某运送坑木材料至该煤矿,约定货到付款,但2015年5月份因该煤矿经济紧张,对杨某一批价值41000元的材料款未当即给付,之后杨某多次向其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某与湖南省冷水江市某煤矿长期有业务往来,双方约定的货到付款,历来惯例也是杨某将材料送至被告处后验收结算,属于即买即卖即结的形式,应当认定合同履行地为冷水江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只有在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收一方所在地才可为合同履行地,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故本案应当移交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本院遂作出了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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