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
汇发〔1999〕39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
1998年9月,根据形势的需要和资本项目一些操作环节不规范的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21号),其中第三条第九款规定:“境内机构转让股份(股权)和境内机构依法清算后的资金,需购汇汇出的,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这一规定对于规范操作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鉴于该项业务已基本规范,为了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减少公文运转时间,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
一、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购汇审批权限下放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各外汇分局审批后逐笔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备案。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向中方转让股权,中方申请购付汇支付外方股权转让价款时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供以下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
2.外汇登记证;
3.转股协议;
4.外经贸部门关于所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文件;
5.股权变更后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经批准生效的合资合同与章程;
6.原外商投资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
7.申请之日中方所有外汇账户对账单;
8.外方若有转股收益,中方应出具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完税凭证;
9.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三、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结业,企业申请购付汇支付外方清算所得款时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供以下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
2.外汇登记证正本;
3.外经贸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复文件;
4.清算委员会的清算决议;
5.验资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
7.现有外汇账户开户通知书;
8.清算结束日外汇账户对账单;
9.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10.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三、汇发〔1998〕21号文件第三条第九款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外汇业务操作规程
二、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结业外汇业务操作规程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外汇业务操作规程
法律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审查要素 |
授权范围 |
注意事项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
1.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申请方企业的出资进度、出资帐户) |
1.投资性控股公司若3000万美元未到位,不得与境外母公司作境内股权的替换 |
1.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
分局 |
1.股权转让收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071)号文确定
|
附件二: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结业外汇业务操作规程
法律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审查要素 |
授权范围 |
注意事项 |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
1.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清算情况、向投资各方分配剩余资金的方法及依据、实际汇出数额的计算方法、税务情况等) |
1.清算资产优先偿还债务,剩余资产按投资比例清偿股权。 |
1.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
分局 |
汇出手续办理完后,即关闭外汇帐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