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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硕士离职被收13万补偿,起诉返还能否获法院支持?

文章来源:桂彬说法作者:洪桂彬时间:2017-12-01 21:50:20浏览量:2874
摘要:本案某公司辩称13万元系赔偿金,而不是违约金。但双方补充协议明确了具体金额,以及将违反承诺作为支付该笔款项的前置性条件,完全符合“违约金”特点;而赔偿往往涉及具体经济损失,难以在订约当初明确预见,某公司事后也未能举证具体的经济损失,故该笔费用的性质应定性为“违约金”而非“赔偿金”。

  【事件回顾】据法制晚报·看法新闻报道(记者周蔚)。2016年7月,李先生从北京大学硕士毕业后,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公司要求另行签订了协议一份,协议大致内容为公司为李先生办理北京户口,李先生承诺2016年7月8日至2021年7月7日期间尽职尽责工作,如工作年限内离职的则需要赔偿公司15万元。不到一年李先生提出离职,但被要求必须赔偿13万元,方可办理离职及档案转出手续。李先生缴纳了补偿金顺利离职,但认为公司索要离职补偿金不合理,故诉至北京顺义法院要求返还。

  庭审中,被告公司表示,公司为李先生办理了北京户口,李先生的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另外补充协议是李先生自愿作出的,而且承诺书上未约定离职补偿金,原告李先生承诺为违背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即由原告赔偿该损失,双方并没有约定离职补偿金。13万元为李先生违反承诺中途离职,为赔偿公司损失而支付的赔偿金。李先生则称,他入职该公司后,实际工资收入远远达不到面试时承诺的年薪。故拟向公司提出辞职,但被要求必须赔偿13万元才可办理离职及档案转出手续。自己因家庭困难急需良好收入补贴家庭,故2017年4月被迫向公司缴纳13万元的“离职补偿金”。李先生认为公司收取的“离职补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诉至顺义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公司返还原告离职赔偿金13万元。

  该案目前尚未宣判。

  【案件评析】本案系因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户口设置服务期从而引发离职索赔的案件,众所周知北京户口价值不菲,为了满足落户需求,很多求职者都会同意签署用人单位设置的服务期和赔偿条款,那么这样的条款是否有效?员工实际赔偿后又能否追回呢?如果能追回收全额追回还是部分追回?结合本案笔者分述如下:

  一、13万赔付是“赔偿金”还是“违约金”?

  根据法律规定,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赔偿。而劳动者仅在违反专项培训所涉及的服务期条款或者竞业限制条款时,方有义务向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某公司辩称13万元系赔偿金,而不是违约金。但双方补充协议明确了具体金额,以及将违反承诺作为支付该笔款项的前置性条件,完全符合“违约金”特点;而赔偿往往涉及具体经济损失,难以在订约当初明确预见,某公司事后也未能举证具体的经济损失,故该笔费用的性质应定性为“违约金”而非“赔偿金”。

  二、办理户口设置的“未满服务期提前离职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系指专项技术培训,笔者注)和第二十三条(系指竞业限制,笔者注)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显而易见,办理户口并非属于专项技术培训范畴,亦与竞业限制无涉,在劳动关系项下设置该等违约金条款,既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属于无效条款。某公司如主张该13万元不得退还缺乏法律依据。

  三、法院是否应考虑一线城市户口办理特殊性酌定员工承担损失?

  众所周知,北京等一线城市的户口价值不言而喻,涉及买房买车子女教育等多项社会公共服务享用,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和价值性,很多单位也会将户口办理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才引进和人才挽留资源使用。而且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户口往往也会投入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员工提前离职势必会造成一定损失(虽然很大程度上能难以证明具体金额),如果劳动者在作出承诺后又反悔,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则势必会导致利益失衡,而且会极大打击公司办理户口的积极性,最终损及更多希望落户劳动者利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以考虑就员工违反承诺提前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进行合理酌定。

  回到本案结合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笔者预测员工能索回10万左右的赔偿,而剩余部分则作为用人单位所遭受的损失由劳动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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