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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公积金缴存基数是否一致

文章来源:互联网时间:2017-09-29 13:57:56浏览量:3250
摘要:如果按单位和个人各缴纳7%的比例来计算,那么今年度缴纳公积金基数范围和缴纳社保的基数范围似乎是不一致的,这究竟又是怎么回事呢?

  小佳近日收到了人事部的友情提示,告知从7月份起每个人到手的实发工资数将发生变化,原因是7月份起上海市公积金基数将进行新年度的调整。小佳心里嘀咕:4月份才刚刚调整了社保基数,7月份又要调整公积金基数,这工资本来就不多,一会调这一会调那的,拿到手的越来越少了。既然都是要进行调整,扣除的数额也都是有基数计算出来的,为何还要分头进行?同时,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又于近日发布了2014年度上海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上限和下限,分别为2116元和226元。小佳仔细一算,如果按单位和个人各缴纳7%的比例来计算,那么今年度缴纳公积金基数范围和缴纳社保的基数范围似乎是不一致的,这究竟又是怎么回事呢?上海市的社保基数与公积金基数究竟有些什么差异呢?

  差异一:计算基础规则不同

  社保基数的计算依据:根据本市《关于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沪劳保基发【2006】7号)的规定,老员工当月的缴费基数原则上应当按职工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而非按照当月的收入;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

  公积金基数:根据《关于2014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4〕6号),2014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4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差异二:上下限规则不同

  社保基数:根据本市《关于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沪劳保基发【2006】7号)的规定,个人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其数值根据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四舍五入原则先进到角再进到元。例如:上海市2014年度社保的缴费基数下限为:5036×60%=3022;上限为5036×300%=15108

  公积金基数: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因此,公积金基数是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就本市具体情况来说,基数的上限为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而下限为本市公布的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例如:上海市2014年度公积金的缴费基数下限为:1620(2013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上限:5036×300%=15108。

  所以本次公布的公积金存缴额上下限对应的分别为:下限1620×7%×2=226元,上限15108×7%×2=2116元。

  差异三:适用时间段不同

  上海市社保的缴费年度为当年4月至次年3月,因此2014社保缴费基数的适用时间段为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

  上海市公积金缴费年度未当年7月至次年6月,因此2014公积金缴费基数的适用时间段为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

  (各地缴费年度不尽一致,以上仅针对上海市的具体情况。实践中也有地区两者适用的时间段是一致的,例如北京自2014年起将社保缴费年度也调整为当年7月至次年6月。)

  差异四:维权渠道不同

  职工对本人的社保基数或公积金基数有异议的,维权的渠道也不一样。

  对社保基数有异议的,职工可以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相关规定,向劳动监察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举报或申诉,即到用人单位所在区、县劳动监察大队或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进行投诉,也可以通过本市12333热线电话进行监察举报。

  对公积金基数有异议的,职工可以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即到用人单位所在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或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事务管理办公室进行投诉,也可以通过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的网上信访和维权专栏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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