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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的公告

文章来源:上海法院网时间:2017-07-20 16:48:39浏览量:2836
摘要:2016年7月1日以后,静安、虹口、普陀、长宁区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一审行政案件,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管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工作,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结合上海实际,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部分区域行政案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6年7月1日以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管辖下列一审行政案件:

  1、原由静安、虹口、普陀、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2、原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发生的一审行政案件;

  3、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一审行政案件。

  二、2016年7月1日以后,静安、虹口、普陀、长宁区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一审行政案件。2016年7月1日以前,静安、虹口、普陀、长宁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的案件,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

  三、当事人对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一审行政判决、裁定不服,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对静安、虹口、普陀、长宁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并作出的一审行政判决、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按原管辖规定执行。

  四、当事人认为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认为静安、虹口、普陀、长宁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按原管辖规定申请再审。2016年7月1日以后,如需对静安、虹口、普陀、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行政判决、裁定进行再审,由受理申请再审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提审或者指令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再审。

  五、静安、虹口、普陀、长宁区人民法院院长认为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并提起再审的,再审案件的管辖按原管辖规定执行。

  六、静安、虹口、普陀、长宁区人民法院的非诉行政申请执行案件的办理,按原规定执行。

  七、本公告的日期“以前”不包括本日,“以后”包括本日。

  八、拆迁协议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执行。

  九、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办公地址是上海市静安区宝通路466弄60号,邮政编码200071。

  特此公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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