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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在寻找“遗失”的工龄——干了20余年工龄不满15年无法退休

文章来源:劳动报作者:李轶捷时间:2017-07-09 11:44:47浏览量:3046
摘要:从本文案例来看,劳动者若是不能有效证明自己在1992年底前的连续工龄,则对于何时可退休以及享受退休的实际待遇均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而认定1992年底前工龄则必须以人事原始档案材料作为唯一的依据。人事档案是职工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所应具有的重要凭证,也是记载职工个人履历,获得社会评价的证明,一旦丢失会造成许多无法弥补的困难和麻烦。

  档案作为我们的书面身份一直隐身在身边,默默记录着我们走过的每一段足迹。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或许因为历史遗留问题,或许因为某一方面的大意,这种记录并不一定精准无误。从字面上看,或许只是少写了几个字或是错了几个字,但对于每个个体来说,却关乎他的切身利益。例如本次前来咨询的童纪红,她认为就是档案中的工龄遗漏,造成她如今不得不延迟退休。

  职工自述

  干了20余年工龄不满15年

  1981年-1985年山西饮食店

  工作凭证:一张先进个人疗休养的照片 工龄记录:没有

  童纪红是一名深度近视的残疾人,当时在山西南路居委会的安排下,到山西饮食店做店员。

  童纪红回忆,起初她跟着师傅学做点心,之后饮食店的所有账目报表都交给她一人负责,而且一干就是近五年。“现在很多以前的同事都没有联系了,我的家也搬了好多回了,我印象最深的就是作为街道里唯一一个生产联合社的先进代表,参加了由市总工会组织的疗休养。”说着,童纪红拿出一张老旧的集体纪念照给记者看:“这个就是我,我记得去的是新安江,当时和我一起参加疗休养的还有公交14路的先进代表,生产联合社就我一人。”

  童纪红称,在寻找档案记录的过程中,她记忆中的一些同事都有明确的档案记录时间,为此,她认为自己当初以同样的方式进入饮食店,一样干活一样拿工资,她现在档案没有记录肯定是哪里疏漏了。

  1985年-1987年春美无线电厂

  工作凭证:参加学习培训的听课证 工龄记录:没有

  如果要说童纪红和当初那些同事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也许就要说到1985年那会儿,她跳槽去了另一家单位。

  “当时春美无线电厂到我们这里招工,我报名参加了,后来厂里录取了我。”童纪红在春美干了两年多时间,厂里并没有按照当时的约定和她签劳动合同,而这一切在那个年代也不是什么稀罕事,所以童纪红并没有在意。直到两年后,她怀孕四个月时,春美将其解雇。“我在无线电厂做的时候参加过一次上海市普及法律常识的培训,我记得当时是1987年,直到现在我还留着那时候考试通过的合格证。”一本盖有“上海无线电三厂职工政治学校”公章的合格证就是童纪红所能拿出的证明那段工作经历的证据了。她告诉记者,由于时间过去太久了,当时发的工作证早已遗失,所以这么多年来,为了找回那段工龄,她和丈夫一直像收藏宝贝一样珍藏着这本考试合格证,虽然连她自己也不确定这本合格证到底能派上多少用场。

  1990年-1997年上海玻璃厂

  工作凭证: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 工龄记录:六年零一个月

  1988年是童纪红第一次待业在家,好在孩子的出生给了她安慰,也让她对找工作这事感觉没那么急迫了。时至今日,童纪红每每回顾自己这坎坷走来的半生,她总结:“我这一辈子就在为工作忙碌,不停地找工作、换工作,最后还是因为工龄问题栽了跟头。”

  那段时间,待产似乎让待业的日子变得没那么煎熬了,可这样的生活并没有持续很久,毕竟孩子的出生加重了家庭的经济负担,童纪红又开始了寻找谋生之路。1990年,在闸北区劳动服务公司的安排下,她和一群失业人员进驻上海玻璃厂做保洁工。“当时就说先在厂里做两年,转正后就算是玻璃厂的正式工,前面两年的工资都是在劳动服务公司那里拿的。”童纪红描述,由于自己工作表现还不错,两年后就顺利地转为正式工,上海玻璃厂还跟她签订了一份五年期的劳动合同,但是合同的起始时间却是从1992年9月起,合同签至1997年9月,而她实际也工作到了劳动合同期满。童纪红拿出已经泛黄的劳动合同,指着落款告诉记者,当时为了显示劳动合同的正规和规范,还加盖了闸北区劳动服务公司的公章以作为第三方。  1993年1月,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政策正式实施,上海玻璃厂也开始按照规定为童纪红缴纳社会保险、计算工龄。然而,从童纪红目前的社保缴费清单来看,直至1992年底,她的视同正常缴费工龄显示为13个月,这让她难以理解:“前面就13个月工龄的话,我在山西饮食店和春美无线电厂的工龄都到哪儿去了,我在上海玻璃厂工作的1990年到1992年的工龄又到哪儿去了?”当然,如果在事发当初,童纪红就有这样的疑问的话,也许事情就不会变成今天这么无法挽回,因为据她所说,真正发现这一问题已是她办理退休手续时的二十多年之后了。

  2002年-2004年奉贤区一福利工厂

  工作凭证:镇保缴费记录 工龄记录:相当于一年

  离开上海玻璃厂后,童纪红又待业在家几年,对于她这个没有学历没有背景,眼睛还深度近视的人来说,找一份理想的工作着实不容易。她依稀记得大约在2002年的时候,残联帮她落实了一家单位,做一些手工活儿。“那是一家福利工厂,在奉贤区的乡村里,工资算不上高,好歹能糊口。”过去那些年来,找工作的不易已经让童纪红对于工作本身没有过高的要求,但是因社会保险的问题,她还是找过工厂理论。

  “我虽然学历不高,但是也知道小城镇保险和社会保险之间有差别。工厂要为我缴小城镇保险事先也没跟我说,做了两年发现后,我就跟厂里理论过,让他们帮我缴社保,哪怕我自己再贴点钱也行,因为我是城市居民户口,但他们就是不同意。”按照童纪红的说法,这两年在福利厂的工作,单位一直为她缴纳的是小城镇保险,根据镇保两年相当于社保缴费一年的比例折算,童纪红的社保缴费年限再次被“短斤缺两”。

  2014年4月-年满50周岁

  工龄记录:社保审核缺三十三个月无法退休

  从福利厂出来,童纪红又陆续在几家单位工作过,虽然其中也有单位本打算为其缴纳小城镇保险,但有了福利厂的经历,童纪红在缴纳保险方面特别重视。在

  她的要求下,几年来,她一直自己贴钱让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直至近几年国家取消小城镇保险,要求统一缴纳社会保险,童纪红才不用自掏腰包了,然而,历史遗留的问题还是给她带来大麻烦。

  2014年4月,童纪红年满五十周岁,正常工作的女性缴费年限满十五年,这个年纪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了,这也一直是童纪红急切盼望的。但是,在服务窗口办理退休手续时,童纪红被告知,距离缴费十五年,她还差33个月。也就是说,她必须再工作缴纳社会保险满33个月,才具备可以退休领取养老金的条件。这个结果让一心盼着早日退休的童纪红来说,很难接受。而此时她也发现,再要重头找起,补回那些逝去的工龄,可以说比登天还难。

  工龄追踪

  历史久远单位变迁无从找起

  追踪路线1

  山西饮食店———广东路街道———金陵路街道———外滩街道

  根据童纪红的回忆,记者设计了多条寻找工龄的“路线图”,其中第一条“路线”就是从山西饮食店入手。据知情人回忆,这家饮食店当初是属于广东路街道的生产联合社下面的一个“点”,饮食店早就不存在了,即使是上级广东路街道也在区县合并调整中并给了金陵路街道,之后又随着金陵路街道一同并入了现在的外滩街道。

  记者找到外滩街道社会保障事务中心,该中心李副主任介绍了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李副主任称,八十年代的用工制度不像现在这么正规,入职要签订劳动合同,规范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也并不像现在那么简单。“那时候有临时工等各种各样的用工关系,童纪红在饮食店工作的几年到底算不算工龄,要看饮食店是什么情况下的用工,是不是他们的正式职工,包括还要看这家饮食店是不是具备法人资格。当时有很多生产自救型的单位,虽然一样在里面打工,但这种单位不具备资格,在那里工作就不能算工龄。”此外,李副主任还告诉记者,即使是和童纪红一模一样的情况也可能存在人家的这段工作经历算入了工龄,而她没有算入的可能。“在1993年正式实施社会保险制度之前,当时有一个规定,企业在建户时将在此之前的工作经历一并记录的视同正常缴费年限,所以童纪红有的同事之后去了生产组,人家在建户的时候写了他之前饮食店做了五年,那么这五年就算入了工龄,这时候不管之前的饮食店是否具备法人资格,都算入视同正常缴费年限。此时的童纪红跳槽去了另一家单位,另一家单位在帮她建户的时候没有写入这段工作经历,就没有了这段工龄。历史上很多的事情,错过了就是错过了,再要想找回来,就不是那么容易的事了。”

  李副主任认为,经历了那么多年的结构调整和变迁,能了解当时情况的人少之又少,目前即使找到和童纪红一起共事的人也不一定能帮她补回那段工龄,更何况现在这些共事的人在哪儿都还不知道。

  追踪路线2

  春美无线电厂———上海无线电三厂———仪电系统

  山西饮食店那头找不到档案记录,记者又将追踪目标设定为春美无线电厂。据和童纪红同时代的人回忆,春美无线电厂当时还属于比较知名的大集体企业,厂子早就不在了,所能找的就是它的上级单位上海无线电三厂,可如今上海无线电三厂也早已不存在了。于是,记者只能将希望寄托在他们的上级单位“上海仪电”。

  仪电工会的陶副主席正巧分管此类历史问题,在帮助职工寻找档案、补回工龄方面也有比较丰富的经验。她告诉记者,这些都是历史遗留问题,而且不止童纪红一人。但对于童纪红来说,她的难点就在于当初工作的是春美无线电厂,而不是直接在上海无线电三厂工作。“要让社保局同意补工龄不是一两个证据就可以的,应该说这个口子把关还是很严格的。如果如她所说在人事档案中没有她的工龄记录,那么我们可以再寻找财务档案等其他的蛛丝马迹。应该说如果她是无线电三厂的,因为直接归口仪电,找到的可能性大些。现在我们还要先找到证据确认春美无线电厂确实归口仪电。虽然我们在这方面有不少成功的先例,但毕竟年代久远,找起来不容易。”

  追踪路线3

  上海玻璃厂———上海葡萄糖厂———医药系统

  除去饮食店和无线电厂,按照童纪红的说法,她还有在玻璃厂的两年工龄,和前两次追踪一样,上海玻璃厂已变为上海葡萄糖厂,但当记者找到其上级单位医药系统时,办公室方主任告知上海葡萄糖厂也倒闭很久了。

  据方主任回忆,当初确实如童纪红所说,存在一种由劳务公司输出劳动力,派驻到其他企业工作的情况,用工形式与目前的劳务派遣大同小异,但是此事具体到童纪红个人就有些麻烦。因为玻璃厂的工龄和社保缴费记录很明确,从1992年到1997年,1990年到1992年之间如果是劳动服务公司安排的,而且工资也是在那里领的,那么这两年工龄很有可能应该由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如果当初劳动服务公司只是用的临时工,那么工龄就无法考证了。现在的问题是那么多年过去了,劳动服务公司早就不存在了,以前玻璃厂的人也大多离开单位不明去向了,要翻历史旧账都无从翻起。

  追踪路线4

  闸北区劳动服务公司———闸北区人社局下属三产

  如果说玻璃厂那段工作经历的关键点在劳动服务公司,那么这件事基本就陷入了死循环,因为据记者多方辗转打听,得知当时的劳动服务公司一般都是原劳动保障局下属的第三产业,也就是说原来的闸北区劳动服务公司其上级单位应该是现在的闸北区人社局,而作为职工退休、社会保障的主管行政部门,立场很明确,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实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工龄遗漏的,凭相关部门开出的证明进行补算。

  从最初记者设计的四条追踪线路,到最后几经辗转却无果而终,一圈转下来,唯一能得出的结论只有“工龄不好找,补漏要趁早。”

  政策解读

  退休需缴费满十五年

  社保专家张佶分析,关于一般劳动者退休的条件,可以分为两条:一是到达退休年龄,二是满足累计缴费时间。我国目前现行的退休年龄是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从事普通岗位的年满五十周岁,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的年满五十五周岁。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即要求劳动者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载满足“实际缴费年限”+“视作缴费年限”超过15年。而缴费年限、退休年龄两者缺一不可,若一项不满足时,只能等到其满足了之后,才能办理退休手续。《社会保险法》也规定了到达退休年龄后不满足缴费累计年限条件的两种处理办法:(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2)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社保建户前按可计算连续工龄计发

  本文案例中劳动者遇到的问题正是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问题。上海市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起步于1986年,但说到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就要从1993年开始追溯。上海于1993年1月成立社会保险管理局,原各区县劳动局管理的退休费管理统筹所划归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管理,并试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办法,1994年4月27日经市人大通过,建立个人账户,1993年1月起步至1994年3月为第一个缴费年度,个人缴费比例从3%开始,按照每两年一个百分点提高直至8%。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推开后,1995年先后对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合作联社、原居委里弄干部等对象分别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范围;1995年3月1日起,原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经办的合作社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改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经办和管理;1997年8月非正规就业组织的人员纳入范围(沪社保业一发〈97〉22号),1998年9月对自由职业人员纳入范围,2001年3月小时工纳入统筹范围,至此,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人群达到了全覆盖。

  1993年实行个人缴费后,为了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在原计发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加个人缴费10%-16%的部分,初步尝试养老保险改革的成果。1998年1月至今,基本形成了指数化计算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根据本人账户计算的养老金共同组成本人月基本养老金。

  由此可以发现,1993年1月份起个人的养老保险账户作为养老金的主要计发依据,而1992年年底之前则需要以“按照国家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作为计发依据。

  实时关注自己的人事档案

  从本文案例来看,劳动者若是不能有效证明自己在1992年底前的连续工龄,则对于何时可退休以及享受退休的实际待遇均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而认定1992年底前工龄则必须以人事原始档案材料作为唯一的依据。人事档案是职工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所应具有的重要凭证,也是记载职工个人履历,获得社会评价的证明,一旦丢失会造成许多无法弥补的困难和麻烦。

  对此张佶提示:

  (一)明确了解自己的档案管理责任单位

  在原劳动部和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五条中规定:“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而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原人事部发布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第四条中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这也就意味着具有党委以上组织部门的,具有保管本部门本单位职工档案的资质和义务,而一般的非公有制企业应当委托官方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进行人事档案的保管。

  (二)人事档案遗失应该由保管单位补建

  及时关注自己的1992年底前工龄,一旦发现有所差池,应当凭借原始档案材料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认定。若发生档案遗失的,在本市的工作实践中,可以做如下补救:

  1、保管单位具有补建责任。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人事档案失落问题的复函》(沪劳关【1997】9号):“企业职工人事档案失落的,应由企业负责追查。如确属遗失的,可由丢失档案单位出具证明,重建人事档案。”实践中若在原保管单位不存在的特殊情况下,还分为两种处理办法:

  一是若用人单位遗失劳动者的人事档案且又注销营业执照的,可由上级主管部门补建人事档案,并出具证明代为办理劳动者的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二是对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且已注销营业执照或虽未注销营业执照,但业主逃匿的,可由受委托档案管理部门,凭工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或已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的证明,按《关于徐汇区劳动局〈关于无法确定被诉人的涉及退档的争议应由受委托管理档案部门直接退档的请示〉的复函》(沪劳保就(1998)27号)进行办理。

  2、补建后仍然应当办理正常的招退工手续。根据《关于用人单位遗失或拒退人事档案(含《劳动手册》)劳动者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147号)规定:“用人单位遗失人事档案应由用人单位按《关于企业职工人事档案失落问题的复函》(沪劳关〈1997〉9号),负责为劳动者补建人事档案,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予以处理。用人单位补建人事档案后,劳动者的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可按《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办理。”

  (三)若能证明人事档案缺失造成损失,可要求责任单位赔偿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2004]民立他字第47号)已经指出:“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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