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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仲裁时效的认定

文章来源:江苏法制报作者:金永南时间:2017-05-02 23:44:45浏览量:3646
摘要:本站认为,对于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时效起点问题,司法实践中争议尚比较大。本站收录本文仅供参考,不代表本站的观点。

  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尚不健全,实践中,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纠纷比较常见。此类纠纷因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后是否留任而存在两种不同情形:一种情形是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即离职,与用人单位不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另一种情形是,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原用人单位仍予以继续留用,在留用一段时间后,用人单位不再留用而辞退劳动者,或劳动者主动申请辞职,此时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且经社会保险机构审核不能补缴或继续缴纳,导致其在退休后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应当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对于第一种情形,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即离职,其主张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仲裁时效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起算,实际中并无争议。对于第二种情形,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留任,笔者认为,应当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即开始计算仲裁时效。劳动者如果向用人单位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导致仲裁时效中断的,仲裁时效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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