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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伤人员如何享受工伤待遇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社局作者:老工伤人员如何享受工伤待遇时间:2017-03-23 12:09:35浏览量:2667
摘要:能够证明老工伤性质的材料可以是工伤认定书、鉴定结论书、事故处理批复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中任何一种。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补充提交2005年4月1日前用人单位支付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原始凭证材料。

  1.哪些老工伤人员可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范围?

  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在2004年1月1日之前已经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目前仍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老工伤人员;在2004年1月1日之前已经因工死亡的人员,其死亡当时属于供养亲属范围、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且由用人单位支付抚恤金待遇的供养亲属。

  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以失业人员身份办理退休、退职的),不属于纳入统筹管理范围的对象。

  2.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没有截止时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家人社部等4部委的工作要求,确保本市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政策规定,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工伤人员办理身份确认和纳入统筹管理的手续,未设置截止的时间。

  3.如何办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确认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将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的信息登记造册汇总后,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确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纳入统筹管理的申请报告;

  (2)老工伤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3)证明老工伤性质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申请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审核确认手续,并出具《确认意见书》。

  4.能够证明老工伤性质的材料有哪些?

  能够证明老工伤性质的材料可以是工伤认定书、鉴定结论书、事故处理批复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中任何一种。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补充提交2005年4月1日前用人单位支付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原始凭证材料。

  用人单位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另应当提交单位所在主管局出具的确认或认定公(工)伤的证明。如尚未确认或认定公(工)伤的,应当向单位所在的主管局提出,由其按原政策规定的条件审核并出具证明。

  5.纳入统筹管理后的老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按何规定执行?

  老工伤人员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以及配置辅助器具、工伤复发和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6. 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前已作过劳动能力鉴定的,是否需重新鉴定? 

  老工伤人员原已在本市市、区、县劳鉴委作过劳动能力鉴定且伤情未发生变化的,原鉴定结论继续有效;从未作过劳动能力鉴定的,可以根据本人申请作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按鉴定结论支付待遇;用人单位原来已按因工致残1-6级的标准支付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必须为其申请作劳动能力鉴定。

  7.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按何规定执行?

  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及相关待遇标准的调整均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其中:纳入统筹管理前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纳入统筹管理后发生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除有伤残等级工伤人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工死亡人员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费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8.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基金从何时起开始支付待遇?

  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从纳保确认意见作出的次月起支付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老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工伤保险基金从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支付。

  9.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是否纳入浮动费率考核范围?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按《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并入用人单位当年度浮动费率考核的范围。

  10.老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原有约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为确保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待遇不降低,除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老工伤人员原来对工伤方面另外约定过相关待遇的,用人单位要继续按原约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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