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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思维在民事审判中的作用

文章来源:凌海市人民法院时间:2017-02-08 21:44:20浏览量:3313
摘要:法官的裁判过程是一个严格的逻辑三段论,即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大前提是法律规定;小前提指案件的事实;结论就是判决结果。这个逻辑思维过程在判决书中得以充分的体现,它是区分判决书与调解书的标志,法官正是靠这个逻辑公式去说服当事人,也是法官判案说理的方法与形式。

  法官根据什么判案?答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何将法律和事实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我国是成文法系,判案说理必须以现行的法律规定为大前提,这决定了我国司法体系中通用的法律推理形式是三段论式的演绎推理,即以法律规定为判案说理的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从而推导出裁判结果。这就是法官裁判说理的逻辑方法与形式。

  (一)法官裁判案件的逻辑公式。

  我讲的法官裁判过程,是把同志们日常裁判案件的工作过程从理论上加以概括,从规律上、从运用法律的方法上,来寻找它的规律性。法官裁判案件的过程是一个严格的逻辑三段论公式:

  T→R   (大前提)

  S = T   (小前提)

  S→R   (结  论)

  T:代表构成要件,S:代表事实,R代表后果。就这个公式,同志们会发现,这是一个形式逻辑的公式,叫形式逻辑的三段论。第一段:T→R 叫大前提;第二段:S = T 叫小前提;第三段:S→R叫结论。如:大前提是“人都要老”;小前提是“李四是人”;于是得出推论:“李四也要老”。这就是形式逻辑的三段论。而我们法官裁判案件,刚好也用这个公式。

  (二)逻辑公式与判决书的关系。

  我们看这个公式与判决书有没有关系。我举一个案例,某一公民到银行去取款,1000元钱的存单,银行的工作人员失误,给了他10000元,这个公民多得了9000元,我们的银行储蓄所就找这个公民,这个公民不承认,银行就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张三这个被告某年某月某日持1000元的存单到原告银行的储蓄所取钱,银行因失误给了张三10000元,比存单多给了9000元。当我们判决时,我们是这样写的,首先写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然后写原告指控和理由及被告的答辩,之后是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即被告某年某月某日持1000元存单到原告储蓄所取款,因银行工作人员失误多得了9000元的事实。最后引用《民法通则》第92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是判决结果,按照《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就是民法通则规定的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则。不当得利有三个构成要件,第一是“没有合法根据”;第二是“取得不当利益”;第三是“造成他人损失”。再看法律规定的后果,“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就是法官裁判本案所适用的法律规则,这个法律规则就是法官在裁判本案时进行逻辑推论的大前提:T→R。也就是说,有不当得利的三个构成要件T,(一、没有合法根据;二、取得不当利益;三、造成他人损失),就有“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的结果R。

  我们再来看一下本案的事实,审理查明:被告张三某年某月某日到原告银行取款,1000元存单得到10000元,多得了9000元,这就是本案的事实S;一、张三1000元存单得10000元现钱没有合法根据;二、张三多得9000元,即取得了不当利益;三、造成原告银行损失。本案事实符合法律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即法官裁判本案进行逻辑推理的小前提:S = T。

  我们再看判决书最后部分,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判决被告张三将多得9000元人民币返还给原告。这就是法官从大前提T→R,小前提S = T所得出的谁论:S→R。它所表示的意思是:本案事实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92条所规定的法律后果。

  法官的裁判过程就是逻辑推论过程。这就是前面提到的那个逻辑公式。但判决书是先讲小前提,即本案的事实,然后再引用法律规定,最后做出判决。就这个例子来说民事法官在裁判过程中,所遵循的逻辑规则就是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就是说,法官裁判案件不是随便的,同志们想一想,我们的判决书除了前面,原告的起诉理由,被告答辩的理由,紧接着就是本院查明的事实,这在判决书中是非常重要的,我们把它叫事实认定,这就是小前提。本院查明事实之后,接着就引出法律的规定,这叫大前提。最后的判决内容,就是得出的推论。这个从大前提、小前提得出的推论的公式,是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公式,也是法官裁判案件的逻辑公式。如果谁的判决书上有小前提,却没有引出法律根据,这个判决就不能作出。如果这个判决真的作出,这还是判决书吗?我们法院工作人员最常说的一句话,即我们说的司法工作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当法官,一说根据,就是事实,但它不是一般的事实,而是本案通过证据证明得出的法律事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得到的这个判决才可能是正确的判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个审判工作原则,在法学方法论上,在民法解释学上,就是这个法官裁判的逻辑公式。这个公式表述了将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事实得出判决的逻辑推论过程。

  同时,这个逻辑公式也是检验、鉴别、衡量一个判决在形式上是否合格的标准。如果在这三部份中,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少了任何一部分,都不叫判决。

  (三)逻辑公式是区别调解书与判决书的标志。

  法官裁判,逻辑公式是区别调解书和判决书的标志。我们平常审理案件时法官经常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的,制定调解书。调解书是原、被告达成合意,属于一种和解合同。调解书上当然有本案事实,我们法院在调解时也主张把事实至少基本查清。如果事实都没查清就调解,被认为是不妥当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最后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结果就出来了。一个调解书的本案事实部分和判决书是基本相同的,但调解书不需要法律根据,不需要引用任何法律条文。它需要的是原、被告双方的合意,原、被告双方的和解协议,我们叫调解协议,性质上属于和解合同。调解的根据在于原、被告双方的调解协议,互相愿意作出让步,达成协议我们就做调解书。调解书在叙述本案事实之后,有这样一句话: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可见,最后的处理结论是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协议,只不过是在法官的主持之下罢了。调解书和判决书的差别在什么地方呢?不在它的处理结果,判决书和调解书都必须有处理结果。但调解书上没有法律规则,也就是说,没有裁判逻辑公式中的大前提。所以,法官裁判的逻辑公式是区别调解书和判决书的标志。

  (四)裁判逻辑公式在判决书中与当事人的关系。

  裁判的逻辑公式具有极重要的意义。法官靠这个逻辑公式去说服当事人,说服社会。一个判决是否正确、妥当,就看它是否符合这个裁判的逻辑公式。民事案件的判决书,总是一方胜诉,一方败诉,判决书送达后,要当事人双方胜败皆服不容易。法官只是靠判决书本身去说服当事人,去说服社会。这个道理不是到社会上、报刊上去讲,而是在判决书中讲。这就要求法官的裁判过程符合裁判的逻辑公式,判决书正确地表述逻辑推论过程,当事人看了判决书不得不承认,事实认定正确,引用法律条文适当,就是说小前提正确,大前提也正确,得出的结论正确,即使败诉的一方也不得不服。

  因为这个裁判的逻辑公式本身蕴涵的逻辑规律是:

  大前提正确,小前提正确,推论必定正确;

  大前提、小前提只要有一个错误,推论必定错误;

  换成法律的述语,其逻辑规律是:

  事实认定正确,法律适用正确,判决必定正确;

  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只要有一个错误,判决必定错误;

  法官正是靠这个逻辑公式去说服当事人。反之,当事人对判决不服,也总是用这个裁判逻辑公式挑毛病,你看他那个上诉状,首先是挑小前提的毛病,说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再挑大前提的毛病,说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五)裁判逻辑与二审的关系。

  法官也是靠这个逻辑公式去说服二审法院。大家知道,在一审的时候,庭是原、被告双方进行针锋相对的对抗,当事人双方进行辩论,法官在那里查颜观色。而到了二审,情形就不同了,上诉一方把锋芒针对着一审判决,他在上诉状中指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因此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自己胜诉。被上诉一方则为一审判决辩护,他在答辩状中指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正确,法律适用并无不当,因此要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法官审查案件时,就审查一审判决是否正确。二审法官怎样审查一审判决?他审查一审判决是否符合裁判的逻辑公式,审查大前提和小前提是否都正确。通过审查,如果认定一审判决的小前提和大前提都是正确的,他就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理由是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正确,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也就是说,一审判决的大、小前提都正确,因此二审法官作出判决,认定那个一审判决必然正确。可见,一审法官靠什么说服二审法官,正是靠他的判决符合裁判逻辑公式。反之,二审法官如果从一审判决的大前提和小前提中挑出任何一个有错误,他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因为大、小前提只要任何一个有错误,所得出的判决就必定是错误的。再审的情形也是如此,只不过审查的对象不再是一审判决,而是原审判决。这难道不足以说明法官裁判逻辑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法官裁判民事案件过程中,所遵循的逻辑规律就是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它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工作原则的检验标准,也是检验、鉴别、衡量一个判决书在形式上是否合格的标准,也是检验一个判决社会效果好坏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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