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我们专注于劳动法-上海劳动律师网

我们专注于劳动法-上海劳动律师网
 __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法学研究  >  仲裁诉讼  > 正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反诉与反驳

文章来源:建设工程法律参考时间:2016-12-28 14:04:44浏览量:3255
摘要: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对于案件诉讼中的反诉与抗辩的关系问题,在办案法官中一直是多有争论的问题。被告提出的主张到底是抗辩还是反诉,往往容易发生混淆,从而导致对民事纠纷处理上出现错误。

  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针对原告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被告往往以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原告领取了工程材料、原告延误工期产生损失等理由提出抗辩,此时,被告的抗辩属于反诉还是反驳的问题,经常容易引起争议。近日,笔者所在法院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引起了笔者对该问题的思考:原告邱某以某光电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名义与中铁某局四公司签订株六复线六盘水引入工程项目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进场施工。后双方协商同意原告自动退场停止施工,一切合同剩余工程量移交被告,并就结算等有关事项达成协议。现原告邱某以被告未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29万余元。被告辩称,由于原告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和经营范围,造成管理混乱,延误工期,违约撤场。原告已完成工程结算金额为356万余元,被告实际已支付(包括原告领取的施工材料)及产生违约金等共498万余元,已超额支付工程款142万余元,被告保留追回超支工程款并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则认为,被告提出的主张其性质属于反诉,若被告不提出反诉,法院对其主张不应审理。

  那么,被告的主张究竟是反诉还是反驳?如果认定为反诉,被告应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法院应重新向对方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法院还应考虑是合并审理还是分开审理等;如果仅认定为反驳,则不会产生上述程序行为。同时,如果认定为反诉,经过审理若反诉成立的,原告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不仅得不到支持,还可能向对方返还超付工程款、赔偿违约金等损失;但如果仅认定为反驳,即使反驳理由成立,至多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但不会产生其他的给付义务。由此可见,准确区分反诉与反驳,不仅对法院审理的诉讼程序产生重要影响,还将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造成实质性的变化。

  一、反诉的概念与特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以上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反诉问题总的规定。

  (一)概念

  反诉,英美法称为反请求,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以达到抵消、动摇或吞并本诉的目的。提起反诉,是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设置反诉制度的目的,一方面在于通过法院对本诉与反诉的合并审理,利用同一诉讼程序解决相关联的纠纷,节约诉讼成本,另一方面则是为了避免因分别审理而造成的裁判相抵触。

  (二)反诉的法律特征

  1.当事人的同一性与互换性。本诉与反诉的当事人都是同一的,但由于提起反诉,使本诉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发生互换,即本诉被告成为反诉原告,本诉原告成为反诉被告。

  2.诉讼请求的独立性。反诉是本诉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请求,这种反请求尽管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密切联系,但其本身具有独立性,不因本诉的消灭而消灭。反诉提出后,本诉原告放弃或撤回其诉讼请求的,不影响反诉的存在,法院仍然要对反诉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3.诉讼目的具有对抗性。被告提出反诉,首先是承认原告本诉的存在,其次是针对原告的请求,提出相反的请求,目的在于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得到法院支持的反诉请求数额大于原告诉讼请求的数额,则可以吞并原告的起诉,使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实现。

  (三)提起反诉的条件

  提起反诉,应当符合法定要件、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

  1.法定要件。反诉本质也是“诉”,因此,提起反诉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关于起诉必须的条件,法院也应按一般民事诉讼的立案程序,对是否受理反诉进行审查。

  2.程序要件。第一,必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一般认为,被告提出反诉,应当在本诉案件受理后至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如果法庭辩论已经结束,再受理反诉不仅无法达到节约诉讼成本的目的,还可能造成诉讼拖延。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当事人能否提出反诉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二,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具有管辖权。如果反诉诉讼请求属于另一法院专属管辖的,则本诉被告只能向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而不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反诉。

  第三,本诉与反诉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如果本诉适用的是简易程序,而反诉应适用普通程序,则两个诉讼难以合并审理,也就不成为反诉了,本诉被告应另案起诉。

  3.实质要件。即反诉与本诉之间应具有牵连性,主要是指反诉诉讼请求与本诉诉讼请求有同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或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或主观权益上的联系。

  二、反驳的概念与特征

  关于反驳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仅规定“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作了较多的规定,比如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等。

  (一)概念

  反驳,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为了对抗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实现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有利于己方的证据,通过主张新的事实和理由来否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全部或部分事实和理由的一种诉讼活动。反驳是各方当事人均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特别是被告在诉讼中经常采用的防御手段。

  (二)反驳的法律特征

  1.反驳的主体是各方当事人。一般是诉讼的被告,但应注意的是,在被告提出反驳后,原告也可以针对被告的反驳提出新的反驳意见。另外,在二审程序中,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也可以提出反驳。

  2.反驳的对象是对方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原告起诉后,被告可以针对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反驳;同时,在被告提出反驳后,原告也可以针对被告反驳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反驳。

  3.反驳的目的是使对方的诉讼目的无法实现或者实现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对原告的反驳,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使其完全不能或者部分不能实现其诉讼请求。而原告针对被告的反驳,则是希望实现原告自己的诉讼请求。

  4.反驳的方式是提出有利于己方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目的在于证明其主张事实和理由的存在,而要否定对方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最好的反驳方式就是提出有利于己方的新的、相反的证据,从而达到否定对方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的目的。

  三、反诉与反驳的联系和区别

  (一)联系

  首先,反诉与反驳都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所提出的对抗,一般情况下,被告提出反诉,也意味着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反驳。但有时,被告虽然提出反诉,但并不反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只是希望法院支持自己的反诉请求。比如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被告并不否认,但提出反诉称原告工期延误,应承担违约金,即属于此种情形。

  其次,有些情况下,反诉与反驳的理由相同。判断该理由是反诉还是反驳,主要是看被告提出的方式,是否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

  第三,被告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通过反诉的方式进行,从一定意义上讲,反诉是反驳的形式之一。

  第四,反诉与反驳都是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进行的,很多情况下,反诉能起到与反驳同样的效果,使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二)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法律性质不同。反诉是一项独立的请求权,而反驳则仅是一项抗辩权。

  2.目的不同。提起反诉是被告通过发动进攻来进行防御,其目的是抵消或者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是可以并存的,即被告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但通过提出反诉,达到抵消、吞并原告诉讼请求的目的。反驳则不同,反驳是被告的单纯防御行为,其目的是使对方的诉讼请求无法实现,反驳与对方的诉讼请求是根本对立的,如果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则被告的反驳不能成立;相反,如果法院支持了被告的反驳理由,则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两者无法并存。

  3.依附基础不同。反诉的本质仍然是“诉”,其与本诉虽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但反诉仍具有独立性,并不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即使本诉原告放弃或撤回其诉讼请求,也不影响反诉的存在,法院仍然要对反诉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但反驳须依附对方诉讼请求的提出而存在,原告提出了诉讼请求,被告才有进行反驳的可能和必要;如果原告已经放弃或撤回了其诉讼请求,反驳自然也无必要了。

  4.提出的时间不同。如前所述,一般认为,被告提出反诉,应当在本诉案件受理后至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反驳可以在案件宣判前的所有诉讼阶段均可提出,既可以在一审程序中提出,也可以在二审、再审程序中提出。

  5.诉讼地位不同。被告提出反诉后,使本诉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发生互换,即本诉被告取得了“原告”的诉讼地位,本诉原告则成为反诉的被告。而被告在反驳中的诉讼地位,无论其如何提出反驳,始终是被告身份,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会因提出反驳而改变。

  6.法律效果不同。被告提出反诉,法院依法受理后,必须对反诉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但被告提出的反驳,仅是法院审理的参考,法院不会单独就反驳意见作出裁判。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容易引起反诉与反驳争议的几种情形

  该类案件中,容易引起反诉与反驳争议的案件,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承包方起诉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发包方以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提出抗辩的;

  2.承包方起诉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发包方以承包方工期延误为由,要求承包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

  3.承包方起诉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发包方以承包方已领取了工程施工材料,提出应折价扣款的;

  4. 承包方起诉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发包方以施工中发生借款与垫资,应从工程款中扣除的;

  5.承包方起诉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发包方以发生水灾、洪灾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为由,要求减少工程款的;

  6.承包方起诉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发包方以业主未付款或业主与其结算的工程价款少于发包方与承包方结算的工程价款等为由提出抗辩的;

  7.承包方起诉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发包方以承包方应支付施工机械材料租赁费用为由提出抗辩的;

  8.承包方起诉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发包方提出应代扣代缴税金,要求扣减工程款的;

  9.发包方起诉要求承包方返还超付的工程款的,承包方以双方尚未办理结算为由提出抗辩的;

  10.发包方起诉要求承包方返还超付的工程款的,承包方以双方尚未办理结算,并且提出发包方尚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的。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反诉与反驳的处理

  在该类案件中,如何处理反诉与反驳的关系,笔者认为,总的原则可按以下标准掌握:主要是看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否可以独立成立,如果被告的抗辩理由仅涉及工程款直接扣减问题或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定且属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的,可视为反驳,在判决中一并处理,不必要求被告提出反诉。但如果被告的抗辩理由存在相互给付关系或者相互赔偿关系等主张独立的利益的,应向被告释明,要求其提出反诉;被告坚持不提出反诉的,应在判决中告知被告另行起诉或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具体而言,可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承包方起诉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发包方以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提出抗辩的。要分两种情况,一是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发包方提出的质量异议系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属于反驳的性质;二是工程质量虽符合合同约定,但仍有质量问题的,发包方提出的质量异议则不应认为系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具备反诉的性质。但在司法实践中,若经法院释明,发包方就质量异议问题坚持不提出反诉或放弃反诉的,如果其异议金额在承包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内的,应当一并解决,不需发包人提起反诉或另案起诉;但如果发包人提出的质量问题造成其损失超过了承包人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对于超过部分则需要发包人提出反诉或另行起诉。

  2.承包方起诉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发包方以承包方工期延误为由,要求承包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此种情形中,发包方既可以在承包方提起诉讼前,也可以在承包方提出诉讼后,向承包方追究延误工期的违约损失责任,因此,发包方以承包方工期延误为由提出的抗辩,其性质为可独立存在的“诉”,应属于反诉范畴,发包方若不提出反诉的,法院不应审理。

  3.承包方起诉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发包方以承包方已领取的工程施工材料应折价扣款、施工中发生的借款与垫资应从工程款中扣除、发生水灾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应减少工程款、承包方应支付施工机械材料租赁费用以及发包方代扣代缴税金应扣减工程款等抗辩理由的,一般仅涉及工程款直接扣减问题,可视为反驳,在判决中一并处理,不必要求被告提出反诉。

  4.承包方起诉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发包方以业主未付款或业主与其结算的工程价款少于发包方与承包方结算的工程价款等为由提出抗辩的,其性质并不能成为一种独立的“诉”,故应视为被告的反驳,如该反驳成立,则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如该反驳不成立,则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

  5.发包方起诉要求承包方返还超付的工程款的,承包方仅以双方尚未办理结算为由提出抗辩的,其性质应属于反驳而非反诉,法院主要是审查发包方提出的超付工程款的证据是否充分,如果事实、证据和理由均充足的,发包方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支持,对方的反驳当然就不能成立;反之,则承包方的反驳得以成立,发包方的诉讼请求将被否定。

  6.发包方起诉要求承包方返还超付的工程款的,承包方以双方尚未办理结算,并且提出发包方尚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的。此时,承包方的抗辩已构成独立的诉讼请求,应当提起反诉,而非单纯的反驳。若承包方不提出反诉,法院不应就此问题进行审理。


本文章链接地址:复制此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