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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机密信息,影响门店公平竞争,连锁店餐厅经理被解雇

作者:段永恒律师整理时间:2016-12-11 21:06:42浏览量:2052
摘要:CHAMPS其实是由几个英文的第一个缩写组成的:C:Cleanliness美观整洁的环境;H:Hospitality真诚友善的接待;A:Accuracy准确无误的供餐;M:Maintenance优良维护的设施;P:ProductQuality高质稳定的产品;S:Speed快度迅捷的服务。

【案情简介】

  申某与某公司于2007年4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申某担任石化餐厅经理,双方签订了一份期限自2007年4月1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

  申某与某公司于2012年10月22日签订了一份《本地员工购房政策协议》,确认该协议不是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或补充协议,如发生争议,双方将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处理。某公司制订的《本地员工购房政策规定》中规定,如申请者在获得房息补贴后,在36个月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则须返还在职期间实际获得的房息补贴。

  某公司制订的《员工手册》IX.1.8“客户、供应商和竞争对手”中载明“¨¨¨在与客户、供应商和竞争对手的所有往来中,百胜集团将做到,并且要求其员工也做到以下各点:遵循诚信原则,积极参与竞争¨¨¨不得操纵、隐瞒、滥用机密信息、误导重大事实或任何不公平手段对任何人进行不公正利用¨¨¨”IX.5“违纪”中载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予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7.不奠定公司操作标准或程序,或违反安全操作规定、卫生条例、食品安全相关规定,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严重损失¨¨¨10.欺骗或不诚实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篡改或伪造资料或信息¨¨¨”。

  某公司SWEETSPOT手册“Don’t”中载明“请餐厅所有伙伴不要以任何形式去干扰阻挡访问员或与之‘结交往来’¨¨¨”

  某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冠军检测项目服务合同书》,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014年6月26日,申某提交书面自述,内容载明“1.大约半年多前,由区经理给到一个电话,要我联系Champs调查公司拷视频的员工了解视频看的¨¨¨2.刚开始都很正常,没有给到任何信息,后来有一次偶尔接送他,和他联系了解以后,他会给到一些范围,检查是在工作日还是平常日。3.上月他有给到餐厅时段(具体为什么也不清楚),我联系他问他什么时候来的,他就发了。4.我就把知道的内容发给其他餐厅经理了。5、基本上他都是来餐厅拷视频的,由于一组视频拷的不到,他后来让我用QQ发给他了。6.在过程中,我会用车接送他一下,并且问我要过2、3套玩具,其他都没有发生过程,也未问我要过”。

  2014年7月31日,某公司以申某严重违纪为由,作出解除与申某劳动合同的处理。该解除处理得到了某公司工会的同意。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某公司在申某2014年7月工资中扣除了9,169.64元房息补贴。

【仲裁结果】

  2014年8月18日,申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1、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7,689元;2、2012年10月至2014年6月购房利息补贴6,410.07元。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裁决:对申某的两项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仲裁裁决书下达后,申某对裁决书不服,提起了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

  申某沈丹凤诉称:申某于2001年12月12日起进某公司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处工作。2014年7月31日,某公司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某公司解除所依据的员工手册未经民主程序制订,且2009年11月版的员工手册已经失效,即使有效,申某也不存在该手册中有关“纪律和行为守则”定性的行为。购房利息补贴的性质属于工资,不应被扣除,而且应当计算入经济赔偿金的组成部分。

  某公司辩称:不同意申某沈丹凤的诉讼请求。申某在职期间违反公司操作规程,与某公司委托的第三方调查公司人员私下联络交往并赠送礼物,据此获得机密信息,在获得相关机密信息后,通过微信群传播,上述行为不仅有违公司提倡的诚信原则,且不符合公司操作规程和对保密信息的要求,使公司委托第三方调查公司旨在进一步提升服务标准和质量的目的不能如预期般实现,与公司的经营目标有悖,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某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与申某的劳动合同且依法通知工会,并无不当,因此申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某公司可以在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从工资中扣除欠款,因此,某公司从申某2014年7月份净收入中扣除应当返还的房息补贴,符合双方之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申某要求某公司返还房息补贴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某公司2013年8月版员工手册部分内容二页,以此证明某公司当前使用的是2013年版《员工手册》,而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2009年版《员工手册》已经失效。

  经质证,某公司对该证据有异议,不予认可,认为2013年版员工手册所列举的严重违纪情形与2009年版的基本一致,申某所提供的严重违纪的内容不全。

  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员工手册(节选)、员工手册修订通过的工会会议记录、申某员工手册的签收单各一份,以此证明某公司对员工的严重违纪行为有明确规定,员工手册的修订已经工会会议讨论通过,申某完全了解某公司的员工手册并愿意遵守包括员工手册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亦明确强调CHAMPS(冠军计划)是某公司对顾客的承诺,其目标在于维持、提高客服质量,此为某公司业务的核心要求;

  2、申某的书面自述一份、某公司与包括申某在内的员工(共16名)的书面谈话记录十六份(沈某、宋某、罗某、戚某、朱某、沈某某、陶某等十六人),以此证明申某自认其主动联络检测公司工作人员,并开展交往(包括但不限于用车接送,赠送玩具等方式),以此获得检测人员告知其检测时间;

  3、手机微信界面等的截屏图片一组,以此证明申某从检测公司工作人员处获取检测时间后,在微信群里向区内其他餐厅经理公布了该信息,从而使餐厅可以提前做好检测安排,导致检测目的落空;

  4、某公司SWEETSPOT手册(关于CHAMAPSCHECK冠军检测的内容节选)一份,以此证明CHAMAPSCHECK冠军检测采用第三方委派访问员到餐厅的观察,访问正在用餐的顾客和观察餐厅CCTV视频三种方式相结合进行检测,其中“餐厅配合”的内容明确包括要求餐厅员工不要以任何形式干扰阻挡访问员或与之“结交往来”;

  5、某公司与案外人扬伦信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签订的《冠军检测项目服务合同书》(以下简称《检测合同》)、某公司向某某公司的付款凭证各一份,以此证明某公司为贯彻冠军计划,委托案外人某某公司为其提供冠军检测服务,并向其支付服务费95,370元,而申某的违纪行为导致检测目的落空,并且严重不利于餐厅服务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6、关于员工沈丹凤解除劳动关系的意见书、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及后续事宜更正说明函各一份,以此证明某公司解除与申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实体和程序要件;

  7、申某与某公司于2007年签订的劳动合同、申某向某公司提交的购房申请表、申某与某公司签订的《本地员工购房政策协议》及申某签署确认的“本地员工购房政策”及汇总记录各一份,以此证明原、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07年起建立,申某知悉某公司的“本地员工购房政策”规定,如申某开始享受每月房息补贴后,在36个月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则须返还在职期间实际获得的所有房息补贴,申某已从某公司处获得的房息补贴累计为税后14,184元,申某无权要求某公司返还扣除的房息补贴;

  8、申某与某公司于2012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以此证明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某公司有权扣除申某的部分工资、其他报酬及报销费用,抵充申某应返还给某公司的房息补贴;

  9、续签劳动合同书2份、员工登记表1份,结合07年4月1日的合同,证明07年4月1日之前申某到某公司处工作是基于劳务派遣关系,不是直接的劳动关系。

  经质证,申某对证据1有异议,不予认可,认为2009年版员工手册已经失效,目前使用的是2013年版,工会会议记录有可能是事后补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员工手册的签收单是申某所签,但无法确认签到的文件是否和某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内容一致,因为申某当时没有拿到员工手册;申某对证据2中其自述内容的真实性无异议,予以认可,但有些字是某公司人员所写,如第一行补充的字,第三点括号内的“2014年5月”,第四点括号内及第五点括号内的内容均不是申某所写,对其他员工的谈话内容均不予认可;申某对证据3有异议,不予认可,无法看出是申某转发,亦无法看出第一张图片和第三张图片的关联性,认为与本案无关,第三张上面也看不出是哪天,申某确实发过,但具体哪天发的已不记得,大概是在2014年6月份,无法确认发的内容是否和某公司手机截屏图片一致;申某对证据4有异议,不予认可,认为这不是作为员工手册的一部分,未发给过申某;申某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申某的待证目的及关联性不予认可,某公司无证据证明申某转发了几次以及具体损失金额;申某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某公司的待证目的,认为申某不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对员工扣款不应超过每月工资的20%,某公司扣了申某7月份整月工资的行为不合法;申某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某公司的待证目的;申某对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住房补贴是工资的一部分,不应当返还房息补贴;申某对证据9中续签劳动合同书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使是真实的,是否履行也无法确认,对员工登记表无异议,但认为申某只是升迁,不是新进。

  经审核,对申某提供证据,因系部分内容,并不完整,故法院不予采信。对某公司提供证据1,申某虽部分有异议,但无证据予以否认,故法院均予以采信;证据2,申某对其自述内容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法院予以采信,对于申某所认为的由某公司处人员添加部分,即便不是申某所写,亦不影响对相关事实的认定,某公司对陶某所作的谈话记录,由于陶某在与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对该谈话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故法院予以采信,其他员工的谈话记录,无法确认其真实性,证人亦未到庭作证,故法院不予采信;证据3,结合申某自述及陶某的谈话记录,法院予以采信;证据4,结合证据1及证据5,法院予以采信;证据5-8,法院予以采信;证据9,申某虽有异议,但无证据予以否认,故法院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某公司解除与申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根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根据某公司所提供的证据,特别是申某的自述,可以认定申某存在与第三方调查公司工作人员结交往来、赠送礼品等行为,同时将其从第三方工作人员处获取的检查时段信息发送给其他餐厅经理,上述行为既不符合诚信原则,亦存在冠军检测所列举的禁忌行为,严重违反某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使某公司委托第三方调查公司旨在进一步提升服务标准和质量的目的不能如预期般实现。因此,申某的上述行为构成员工手册规定的严重违纪且可解除劳动合同之情形,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即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情形,某公司可以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对申某主张其不属于严重违纪行为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因某公司根据其依据民主程序制订的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某公司的相关辩解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对申某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7,470.17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在于某公司是否可以扣除申某房息补贴。根据双方所签订的《本地员工购房政策协议》的约定及申某签收的《本地员工购房政策规定》的规定,某公司支付申某的房息补贴是申某工资之外的特殊福利待遇,双方确认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处理,如申某在获得房息补贴后36个月内解除劳动关系,则须返还在职期间实际获得的房息补贴。双方的上述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申某于2012年10月22日申请了房息补贴,至2014年7月31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尚未满36个月,且解除劳动关系是因为申某的严重违纪行为,某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故某公司按照约定要求申某返还房息补贴并无不当,对申某要求某公司返还房息补贴9,169.64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申某要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7,470.17元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申某要求某公司返还购房利息补贴9,169.64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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