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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录音证据的举证、质证规则

文章来源:隆安律所上海分所劳动法实务作者:仇少明时间:2016-09-13 23:21:38浏览量:2982
摘要:要使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关于录音证据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曾经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重新规定了非法证据的确切含义,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

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70条规定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要使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在这样的法律规则下,我们来看看劳动争议中录音证据的举证、质证规则。通常而言,一方提交了录音证据,另一方往往可以考虑如下方面的抗辩:首先,录音证据是否具有原始载体,如不具有原始载体,则实践中通常无法进行司法鉴定,因此,厘清是否具有原始载体至关重要;其次,在具有原始载体的前提下,则可从录音是否完整、是否被剪接、是否清晰是否有关联性等角度进行相应的抗辩。

需要注意的是,仅仅对录音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往往法院会进行释明,询问异议方是否需对录音申请司法鉴定,如不申请,则需承担不利后果。即使法院没有释明,提供录音证据之一方亦可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并要求对方予以配合。如对方不予配合,则应当承担不利之后果。此外,在劳动争议中,提供证据的一方往往需要对录音中相关人员的身份加以证明,否则在对方否认该等人员身份且无法证明该等人员身份的情况下,往往不构成鉴定的前提条件,从而举证一方承担不利之后果。

劳动争议案件中录音证据的举证质证规则,具体可参考如下几个案例:

 

1

 

上海凯建实业有限公司诉盛印章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 2016-04-19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沪01民终2865号

凯建实业公司对3月1日的录音时间和地点不予认可,在原审庭审中提出鉴定申请,后撤销鉴定申请,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审法院对录音证据予以采纳。

 

2

 

北京北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魏宏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 2016-03-21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京02民终2153号

魏宏宇提交其与北鹏公司的人事经理王明明的录音光盘及整理材料证明其与北鹏公司双方劳动关系一直存续,北鹏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但认可王明明系其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员,经法院向北鹏公司释明,其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申请鉴定,因此,法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3

 

杜太成与上海渝鑫机电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 2016-01-15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512号

原审法院认为杜太成已经提供了总长约几十个小时的录音材料,并逐一指出录音场合、在场人物等,渝鑫公司虽对录音材料不予认可然未提出鉴定申请也未表示同意配合鉴定,鉴于录音材料是否被剪辑、篡改以及录音材料中是否系杜太成和雷军的声音均可以通过鉴定手段予以甄别,现渝鑫公司在案件审理中始终未提出鉴定也未同意配合鉴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原审法院对杜太成提供的录音材料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虽然录音材料中的对话带有较浓重的地方口音,但是并不妨碍对于其中谈话内容的理解。原审法院认为杜太成标注为2013年12月6日的录音材料可以反映出杜太成与雷军等就杜太成的工资结算发生争议的过程,也能反映出杜太成与雷军对于工资数额的具体意见,还能反映出有相关表格对工资差额的计算明细予以了记载的情况。

4

 

宁家鑫与健力粘扣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 2015-11-25

法院: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5)温瑞民初字第2543号

对证据6、9录音的真实性,被告虽不予确认,但未提出对录音的真实进行鉴定,故予以采纳。

5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公司与冯丽丽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 2015-11-05

法院: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5)昌民初字第2050号

本院认为,虽然原告对被告申请本院出示的证人黄某、李某在昌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该争议进行仲裁时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被告提交的两份录音证据均提出异议,但被告未就其异议提供证据,亦未申请对录音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因此,其所提异议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供的以上证据的效力,本院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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