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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三大典型错误(二)

文章来源:唐启盛iLaborLaws作者:唐启盛时间:2016-08-23 23:46:54浏览量:2091
摘要:解除与终止实际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如果企业在正式文件,特别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不加区分地随意使用,将会产生相当大的法律风险,一词之差,“合法解除”也可能会变成“非法终止”。

企业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三大典型错误(二)

混淆“解除”与“终止”的概念

 

根据中国劳动法律,解除与终止实际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虽然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都会导致劳资双方劳动关系的终结。如果企业在正式文件,特别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不加区分地随意使用,将会产生相当大的法律风险,一词之差,“合法解除”也可能会变成“非法终止”。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之区别,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

适用原则


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合同当事方的意思表示,更加强调主观因素,即基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或双方的主观意志而提前结束劳动关系,具体可以分为单方解除和协商解除,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到对方时,解除生效。而劳动合同的终止,则具有客观性,即因法定的客观情形出现而导致劳动合同终结。

2

引发事由


劳动合同的解除,既可以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是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解除事由具体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六条到第四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四条,则另行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六种事由,主要有包括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丧失主体资格等。


3

法定程序


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为例,由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本身具有主观性,为了避免用人单位利用自身优势滥用解除权,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最典型的即通报工会程序;而劳动合同的终止,因为一般是法定的客观情形所致,故相对而言,程序性的要求较少。


4

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基本相同,但如果是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则结果有所差异。比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经济补偿的起算点不尽相同。另外,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可能会涉及代通金、医疗补助费等问题,而终止劳动合同则不存在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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