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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关系解除的小问题——快看看您遇到了吗?

文章来源:联拓律所作者:联拓时间:2016-07-10 15:56:46浏览量:1943
摘要:今天为大家整理了几个关于劳动关系解除的常见问题,也许您见过,但是不知道怎么解决,又或许您还没有真正面临,但想了解遇到了该怎么办,这些都是我们律师精心解答的问题。

1
请问如果原来的岗位因业务变化缩减或取消,是否可以正常解除劳动关系?

 

问题定性

不可以。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实操建议

业务变化缩减或取消,导致岗位发生变化或者消失,这种情形是否属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是一个法律认定的问题。在目前的司法实务中,一般把握的原则在于,原岗位所对应的职能是否已经消失。如果职能消失,则会认定为客观情形发生了重大变化;如果职能仍然存在,只是发生了一些变化,或者职能萎缩了,皆是不能认定为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的。所以建议还是走协商解除的路径。

 

2
原本与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与另一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措施维护公司的权益?

问题定性

可以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也可以向另一家单位主张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操建议

公司如果不想留用此员工,可在取得员工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后,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如果想继续留用员工可以向员工和另一单位发出律师函,警示并要求他们解除劳动合同。也可进一步向另一单位主张赔偿损失。

 

3
无固定期合同与有固定期合同在合同中止时有什么不同?北京,广州,上海,西安,成都在无固定期合同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比如:是否第三次签署只要员工同意就必须签无固定期?

问题定性

无固定期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大的区别就是是否有终止时间。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实操建议

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否则单位应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因此如果第三次签订想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保留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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