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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换岗工资待遇照旧

文章来源:原韵永强说法时间:2016-07-09 00:01:48浏览量:2965
摘要: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身体情况确实有一些改变,可能无法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工作任务,这个时候用人单位可否降低其工资待遇,可否据此认为不胜任工作而解雇女职工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案情

  小李三年前通过社会招聘,被一家私营企业录用,担任生产部门经理。企业与她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4500 元,另外每月按照绩效考核给予奖金,合同期满后企业又与其续签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去年5 月初小李经医院检查,得知自己怀孕了。几个月后,由于妊娠反应较大,她每天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影响了正常工作的开展,经与企业协商调整了小李在孕期的工作岗位。但第二个月小李的工资也相应下降了几级。于是,小李找到人事部经理问明情况,人事部经理回复小李,因其岗位调整故按总经理要求相应降低了其工资。小李又找到总经理,也是同样的答复。在百般无奈之下,小李只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恢复原工资待遇。最后,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企业应该按小李原工资支付其每月的工资待遇。

评析

  小李的案例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其实屡见不鲜,主要就是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身体情况确实有一些改变,可能无法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工作任务,这个时候用人单位可否降低其工资待遇,可否据此认为不胜任工作而解雇女职工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同时根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小李协商一致,因为小李的身体情况,变更其工作岗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据此下调小李的工资待遇,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启示

  我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方方面面对女职工进行保护,赋予她们在“五期”内享有特殊的权利。但是,在具体实施中却并不尽如人意,许多女职工为了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常常忍气吞声。为此,我们建议女职工应积极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平时多了解女职工保护的法律法规,当遇到用人单位不公平待遇时,及时正面地向用人单位提出。对于用人单位,我们认为承担义务的同时亦享有一定的权利,比如“知情权”,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签订劳动合同有关的基本情况。其次,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上班期间享受不被降低工资标准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全额发放与女职工工作业绩、工作表现挂钩的全部劳动报酬。如果有其他发生工资待遇组成部分,例如:与工作业绩相挂钩的绩效奖金、销售提成,与出勤天数相挂钩的全勤奖金,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女职工当月工作业绩、出勤天数据实予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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