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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6-06-26 23:35:56浏览量:2685
摘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要求,加大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惩戒力度,督促企业规范用工,人社部起草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要求,加大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惩戒力度,督促企业规范用工,我部起草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rss.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政策法规”,在“征求意见”栏目里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lifachu@mohrss.gov.cn

  4.通信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7月22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6月22日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社会监督,加大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中,依法将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向社会公布,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等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向社会公布,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应当遵循客观真实、依法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监督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并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对本辖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实施社会公布工作。

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公布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再次公布。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已查处结案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

(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导致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使用或介绍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严重损害劳动者健康或导致劳动者死亡的;

(五)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造成严重身心损害等后果的;

(六)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并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

(七)因拖欠劳动报酬以外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30人以上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突发事件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第六条

社会公布的内容包括违法主体全称、登记注册号码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违法事实及相关处理情况等。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拟公布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实施社会公布。

社会公布中涉及其他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沟通、确认,保证相关信息准确一致。

对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公开。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同时,选择当地主要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布。

实施社会公布应当依法运用本级政府社会公布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其它相关平台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信息。

第九条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行定期和不定期公布相结合方式进行。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半年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季度至少实施一次社会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各地已公布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摘选,通过国家级主流媒体每半年公布一次。

根据工作需要,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即时公布。

第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后的10日内,应当将社会公布的内容报送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依法开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第十二条 

对公布内容有异议的,由依法查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复核和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公布内容确有错误的,应及时更正。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公布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要求,加大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惩戒力度,督促企业规范用工,我部起草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14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确定社会公布的事项标准。

办法列举了八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要求对此类重大违法事项必须公布。

2公布主体。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负责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省(区、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作出具体规定。这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划分的原则一致。为加强社会公布工作的层级监督,办法规定了上级行政部门对地方发生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地方已公布的,上级可再次公布。

3公布内容。

办法明确公布的具体内容,包括违法行为市场主体全称、登记注册号码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违法事实、处理情况等。

4公布程序。

办法对程序性要求作出规定,拟公布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对公布的内容进行审核,依法不应公布的涉密等事项不予公布等。

5公布频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半年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季度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6公布方式。

办法规定,在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官方网站公布,同时选择当地主要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同时,实施社会公布应当依法运用本级政府社会公布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其它相关平台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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