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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要停工,员工工资怎么发?

文章来源: 劳动法苑作者:李秋红时间:2016-06-26 10:21:23浏览量:2207
摘要:这是自"APEC蓝"、"青奥蓝"、"两会蓝"后政府希望打造的又一"会议蓝"。对于企业和劳动者而言,除与政府一起关注会议期间的环境质量外,相信对于此期间工资待遇的支付问题也同样关注。

  2016年9月4日-5日,G20峰会将在杭州召开。为确保会议期间的蓝天白云,近日浙江省和上海市政府均制定了环境质量保障方案,措施之一即通过对重污染排放企业进行停工停产或限产来保证会议期间的空气质量。这是自"APEC蓝"、"青奥蓝"、"两会蓝"后政府希望打造的又一"会议蓝"。对于企业和劳动者而言,除与政府一起关注会议期间的环境质量外,相信对于此期间工资待遇的支付问题也同样关注。本文希望有助于你答疑解惑。

  就实际情况来看,企业停工停产的动因既可能源于劳动者(比如劳动者发起的停工、罢工或其因工受伤导致的停工留薪),也可能非源于劳动者(比如企业因生产任务不足、经营困难等导致的停工停产以及本文涉及的因政府要求的停工停产)。

  当非因劳动者原因企业处于停工停产状态时,基于劳动者劳动及获取报酬权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平衡需要,国家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了此时劳动者可享受的工资待遇: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简言之,在企业非因劳动者原因处于停工停产状态时,劳动者可享受的工资待遇至少为:

1

停工停产期限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

2

停工停产期限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

停工停产期限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且未提供劳动,一般为支付一定数额的生活费。


  以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区分“企业停产停工是否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以及“员工是否提供正常劳动”两项标准,对企业停产停工期间员工的工资支付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对于正常劳动者的工资具体支付,以及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支付等问题并没有给出具体标准,所以部分地区通过地方立法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地方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依据

未提供劳动

提供劳动

未提供劳动

上海市

按约定标准支付工资

可协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十二)

浙江省

国家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工资

不低于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80%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批复》

北京市

正常劳动工资

可协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不低于最低工资70%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

江苏省

正常劳动工资

可协商约定工资

不低于最低工资80%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可协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不低于最低工资80%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

深圳市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80%

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

正常劳动工资

可协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不低于最低工资70%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

安徽省

正常劳动工资

可重新约定工资

不低于最低工资70%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

  就地方规定来看,对于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的企业停工停产,地方政府主要参考企业停工停产时间、经营状况以及劳动者提供劳动和维持基本生活需要情况,就劳动者可享受的最低待遇做出规定。

  故在政府对G20停工停产限产期间工资待遇支付无具体规定的情形下,建议企业对于G20停工停产限产期间仍工作的劳动者按正常工作支付工资,对于峰会期间未能正常工作的劳动者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合理性为前提,参考其停工的期限、提供劳动的情况以及实际工资情况确认应支付的待遇。

  另,企业也可参考北京APEC案例,通过安排劳动者年休假,安排加班劳动者调休以及鼓励员工无薪事假等方式缓解停工停产限产期间的工资成本压力和尽量避开法律法规不确定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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