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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终止劳动关系的,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

作者:段永恒律师整理时间:2016-06-12 23:00:41浏览量:2496
摘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如果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未终止劳动合同,而是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再终止的,是否需要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呢?

陆某诉上海某厂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xxxx号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规定未明确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是“必须”终止,还是“可以”终止。考虑到用人单位不立即终止劳动合同,通常并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上述规定应解释为“可以”终止,即赋予用人单位一定限度的终止权。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未选择立即终止劳动合同,不意味着因此丧失该终止权。原告于2013年3月9日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被告未立即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后被告于2014年4月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是在行使前述的终止权,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故原告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960元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陈某与上海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xxxx号

  原审法院另查明,上海某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出具《关于陈某劳动争议单位准备的材料》一份,载明:“陈某女1963年12月出生,原系上海某公司外来从业人员,2010年4月与上海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同月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2014年6月10日根据岗位要求(厕所保洁员50周岁退休或退工)及她在工作中不良表现单位向她提出7月中旬结束工作。2014年7月16日正式离开我公司。”

  原审法院认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陈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上海某公司以此为由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对陈某要求上海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亦难以支持。

  本院认为,陈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上海某公司以此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陈某要求上海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过某诉上海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xxxx号

 本院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原告于2012年7月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被告未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仍继续用工,亦未按规定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2014年8月13日,被告以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通知原告于2014年9月14日前到公司办理退休手续,是通知双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原告于2014年8月14日收到该《通知函》,并于2014年9月2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与被告恢复劳动关系,并恢复总经理助理及办公室主任岗位。可见,被告要求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已到达原告,且被告发放原告工资至2014年9月15日止。故本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9月15日终止。原、被告的劳动合同因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被告无需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8,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朱某诉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xxxx号

  本院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已于2014年3月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尽管被告未在该日与原告终止劳动合同,且之后双方又续签劳动合同,但此举并不表明被告不能再以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与原告终止劳动合同,现被告以此为由与原告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以被告解约违法为由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基于被告未就仲裁裁决申请撤销,故视作被告认可仲裁裁决,从该角度而言,被告仍需按裁决支付原告赔偿金5,734.50元。

刘某诉上海市黄某服务中心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xxxx号

  本院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于2012年3月19日已满50周岁,故其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已于该日终结,尽管该日之后原告仍继续在被告处工作至2013年12月31日,但此时双方之间形成的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在双方并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原告主张违法解约赔偿金、医疗补助金、2012年3月20日至2013年3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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