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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律师函的作用

文章来源:上海法治报作者:姚志平时间:2016-06-08 16:33:03浏览量:2088
摘要:律师函具有不可忽视的重大作用,凡客户提出要求委托律师出具律师函的,说明客户本身具备了较强的法律意识,能够充分运用法律知识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律师撰写律师函属于非诉讼业务,花费的时间精力有时甚至超过诉讼案件。

  律师花费精力撰写发布律师函是需要收费的,但有一些当事人不尊重律师的劳动成果,对出一份律师函需要较高的收费不理解。

  笔者在执业过程中经常需要根据客户的委托出具律师函,我感到,律师函的特殊作用是不容低估的。

  第一,律师函具有“先礼后兵”的意味。

  一般针对不同客户及所涉事项撰写的律师函,在对对方没有恶意的前提下,需要具有一定的威慑力。

  第二,律师函具有通知的作用。

  比如租赁期限到期前须按租赁合同约定提前30天通知,让租赁户有所准备,而且通知方按约履行告知义务才不会日后被指违约。

  第三,律师函针对讲信用的客户和诚信的单位具有显著作用。

  讲信用的客户和诚信的单位往往法制意识较强,收到律师函后会仔细分析,知晓发函方下一步的意图,一般也会咨询律师后自动履行应尽之义务,也有的客户会通过律师回函或者沟通交涉。

  如果对方自动履行应尽之义务,一份律师函就达到了预想的效果,如果收到回函,发函方更能进一步了解对方的底细和意图。

  第四,律师函具有证据的作用。

  律师出具的律师函一般都是通过邮局挂号信和快递方式,发出后如果对方地址正确却遭拒收视为已经送达。

  如果律师函没退回,发函方可通过邮局查询签收信息,双方发生诉讼时,发出的律师函即成为某事项已经经过告知的证据。

  第五,律师函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债务清偿诉讼时效为二年”,对已超过诉讼时效案件庭审时如对方以此抗辨,而原告无法提供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相关证据,就会因此而败诉。

  现行的《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据此,客户委托律师发律师函经常是涉及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

  综上所述,律师函具有不可忽视的重大作用,凡客户提出要求委托律师出具律师函的,说明客户本身具备了较强的法律意识,能够充分运用法律知识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而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后撰写律师函,首先需要充分了解案情,并运用法律知识权衡利弊,针对不同的对象字斟句酌,以期能达到预想的作用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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