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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雇员操作失误,致工友身亡,雇主赔偿后能否向雇员追偿?

文章来源:劳动法苑作者:潘从武 周忠峰 程群策时间:2016-06-04 23:34:52浏览量:2389
摘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案情简介

  雇员曹某、童某、廖某在给雇主老刘的石灰厂加工石灰时,由于曹某、童某操作提升机失误,导致廖某被压身亡。经协商,老刘事后向廖某的父母一次性付讫补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赔偿款46万元。随后不久,老刘将曹某、童某告上了法院,向曹某追偿10万元,向童某追偿5万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雇主老刘的诉求。

法官说法

  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曹某、童某在老刘经营的石灰厂工作,接受工作安排并从事其指定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应认定双方的雇佣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本案中,曹某、童某在操作提升机工程中未尽到安全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现老刘要求行使追偿权,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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