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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特殊疾病的员工是否自动适用24个月的医疗期?

文章来源:金杜说法作者:姜俊禄 张洪源时间:2016-06-01 22:33:39浏览量:2660
摘要:实践当中各地法院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给用人单位对员工医疗期的判断造成了一定的困惑,而北京、上海和其他地区的对于特殊疾病的员工自动适用24个月医疗期的做法实际上是变相的剥夺了用人单位根据员工工作年限判断医疗期长度的权利。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下称《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企业应当根据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职工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但是对于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下称《通知》)第二条,如果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实践当中,因为此条规定并没有明确职工一旦患有特殊疾病是否即能在不判断工作年限的情况下自动适用24个月的医疗期,一些意见相左的案例相继出现。

我们据此对北京、上海和深圳三地的案例进行了检索,请看以下案例中三地法院对该问题的态度及裁判要点。

案例裁判要点

北京:倾向于认为员工一旦患有特殊疾病,不需要按照工作年限判断,而自动适用24个月医疗期

在北京兆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悠唐酒店分公司与聂晶劳动争议案([2014]三中民终字第1537号)中,员工因在工作中受到惊吓导致患有精神类疾病,并提交了病例手册,诊断证明等证明其确实患有《通知》所规定的特殊疾病。员工主张用人单位以其医疗期已满为由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无效,而用人单位则主张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其医疗期已满,解除行为合法有效。

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员工提交的病历手册及诊断证明均可以证明其正在接受精神类疾病治疗,根据《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员工在未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前亦可最长享受医疗期24个月,故原审法院认定公司以医疗期满为由解除与员工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此案认定事实清楚,程序适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上海:倾向于认为员工一旦患有特殊疾病,不需要按照工作年限判断,而自动适用24个月医疗期

在上海地铁运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地铁第三运营有限公司与陈甲劳动合同纠纷案((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158号)中,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1月2日至2013年1月1日,员工于2011年3月2日在工作中昏倒,后经诊断为器质性妄想性障碍。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以期满为由解除了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员工后在诉讼过程中主张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违法,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员工又两次住院治疗,说明员工的精神疾病在双方合同到期时,尚未痊愈。从员工工作中昏倒至合同到期也未满24个月,故应给予员工足够的医疗期,现员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应予准许。因员工于2011年3月2日在工作中晕倒至2013年3月1日已满24个月,故判决员工与用人单位从2013年1月1日起恢复履行与陈甲的劳动合同,至2013年3月1日止,并且员工在此期间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深圳:倾向于认为员工的医疗期应当和工作年限挂钩,不应当自动适用24个月的医疗期

在胡某明与深圳市鸿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012)深宝法劳初字第3880号)中,员工被确诊为肺癌晚期,并根据《通知》第二条主张其应当适用24个月的医疗期,同时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其未过24个月医疗期期间的相应工资。但是用人单位则主张员工的医疗期应当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进行计算,原告并不应当直接享有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审法院认为,员工提交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证实员工的累计缴交社保年限为109个月,不足十年的工作年限,员工2007年入职被告单位,到2011年6月份入院治疗,其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不足五年。根据《规定》,企业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应为三个月,因此,员工患病住院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员工主张根据通知,因其患有癌症,应当自动适用24个月医疗期的情况不适用于员工。因此,员工的医疗期应当为三个月。 

案例观点解析

在上述的三个案例中,两种不同的法院裁判代表了目前实践中各地法院的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北京、上海)认为,员工一旦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不需要按照工作年限判断,而自动适用24个月的医疗期。如果在24个月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还可以再适当延长医疗期。

第二种观点(深圳)认为,即使员工患有特殊疾病,其医疗期仍然应当根据其工作年限进行计算,并不当然享有24个月的医疗期。规定的本意是患有特殊疾病的职工,在按照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的基础上,最长可以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如果超过24个月还不能痊愈的,还可以在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适当延长医疗期。

结语

员工一旦患有特殊疾病是否能够自动适用24个月的医疗期对用人单位和员工都有较大的影响。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给员工相应的最低工资,并缴纳社保,而一旦医疗期结束,如果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停止为员工缴纳社保。实践当中各地法院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给用人单位对员工医疗期的判断造成了一定的困惑,而北京、上海和其他地区的对于特殊疾病的员工自动适用24个月医疗期的做法实际上是变相的剥夺了用人单位根据员工工作年限判断医疗期长度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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