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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社局时间:2016-05-31 13:07:59浏览量:2407
摘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劳动保障办事告知

  【办事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市社保中心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市社保中心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用人单位应当持市社保中心出具的《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缴纳社会保险费。

  【强制征收措施】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市社保中心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市社保中心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帐户;并可以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帐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市社保中心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市社保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市社保中心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下三倍以下的罚款。

  【注意事项】

  1、每月5日之前,市社保中心向用人单位寄发《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告知用们单位本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等事宜。持有CA证书的用人单位也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下属“社会保险自助经办栏目”(网址为https://zzjb.12333sh.gov.cn/)进行查询、下载《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

  2、每月1日至15日,用人单位应在其签订的《〈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持卡办事承诺书》中标明的社会保险费约定扣款日期之前,按照《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列明的金额,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足额划入中国工商银行的“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以确保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收到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市社保中心向用人单位寄发《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收据》。

  4、对当月15日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由市社保中心统一制发《催缴通知书》,同时市社保中心进行日常催缴,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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