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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女主播的法律风险防范

文章来源:华律网作者:邵佳龙时间:2016-05-21 23:06:47浏览量:2457
摘要:少数网络女主播确实能够红极一时,但大多数的女主播在与平台的工作或合作中都是相对弱势一方,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证据搜集意识薄弱,我相信这个行业确实是大势所趋,但是好行业并不代表从业者都规范,素质都很高。

  “互联网+”催生了很多职业,包括现在的网络女主播,一个有网络的电脑或手机,就能开辟出一片新天地,年轻人,尤其是女性应接不暇地投身于网络主播这个职业。确实,“年薪千万”、“工作轻松”、“明星效应”这些都是吸引眼球的光环,但大红大紫是少数,这些少数才有和直播平台扳手腕的资本,才有获得平等对话和谈判的前提,而大多数不是很清楚作为主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借着近期文化部公布,斗鱼、虎牙直播、YY、熊猫TV、战旗TV、龙珠直播、六间房、9158等网络直播平台因涉嫌提供含宣扬淫秽、暴力、教唆犯罪等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被列入查处名单,本律师浅论下其中的法律风险,以期得到网络主播们的关注,保障好自身的权益。

第一部分  女主播与平台之间的关系界定

  那么在论述之前,我首先要明确的是,本文主要适合于刚起步或者说刚接触直播行业的主播,如果是一些成名的主播,一般是有对应的经纪公司进行运作的,这种关系相对比较复杂,并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如条件允许,会另行撰文论述。

  一般来说,主播与平台之间实践中会签订合作协议来保障双方的权益,很少会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当然这其中也存在部分女主播兼职的原因,这点我们在后续的论述中会简单提及。那么合作协议与我们常见的劳动合同之间有什么区别?合作协议是指双方为了约定项目或业务,按照约定的标准进行利益分配、风险承担而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的合作协议,即指合作关系,并不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人事关系,不受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调整,如不存在工资待遇、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但平台为了保障出席率、公司化管理等方面考量,往往要求主播定时上班、按期结算费用等,那主播与平台之间的关系就游走在合作与劳动之间,遇到相关纠纷还是要看证据的提供情况。当然,从主播角度讲,确定是劳动关系无疑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方式,因为平台不得无故解约、停止直播、拖欠工资、影响劳动关系的正常履行,所以我建议在签约之前,如果条件允许的话,直接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只能签合作协议或其他协议,我也建议主播们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搜集。第一、在工作的内容与安排等方面从属于平台,受平台的管理和支配;第二、平台定期发放工作费用或其他报酬;第三、搜集招聘个人信息表、工时或考勤记录、工作证件或身份标牌等。如果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主播与平台之间有劳动关系,也能最大程度保障主播的合法权益。

  至于说在一开始提及的兼职问题,我也简单和大家分享下。很多主播在正常工作之余通过这种兼职的方式为自己赚点外快无可厚非,但要注意:因为法律规定,职工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不能与另一单位再签劳动合同,那么兼职主播怎么保护自己呢?我这里有几点要提示和建议:第一、虽然只是兼职,但主播也应该和平台签订书面的兼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即使遇到纠纷,也可以通过起诉至法院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应树立不侵犯原用人单位利益的准则,并严格执行,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没把握好,兼职主播很容易得不偿失,竹篮打水一场空。

第二部分  女主播自身的行为规范

  根据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查处的网络直播平台主要涉及两类违规情形。一是演艺类直播平台提供含有宣扬淫秽、色情、危害社会公德内容的网络表演,部分“主播”通过肢体和语言进行性挑逗、性暗示,存在“闪现”、“骚麦”等违规情形,博取观众眼球,吸引观众付费赠送虚拟礼物。另一种是游戏直播平台提供含有赌博、暴力、教唆犯罪内容的游戏内容展示,如直播黑帮主题游戏《侠盗猎车手(GTA)5》、《如龙》等,直播违规游戏《扎金花》等,宣扬赌博行为。

  虽然最终处理结果目前还没有做出,但这两个方面绝对是主播们在从事直播过程中的红线,文化部相关负责人同时表示,将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屡次违规的网络平台或主播可能实行禁入。这一消息也通过北京市网络表演(直播)行业自律公约得到了侧面印证。日前,百度、新浪、搜狐、爱奇艺等20余家从事网络表演的主要企业承诺,加入北京市网络表演(直播)行业自律公约。公约规定,自4月18日起,各平台对新申请主播进行实名认证和人工认证,申请者需在与审核人员视频聊天过程中回答若干问题,认证过程不得少于1分钟。并强调各平台不为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主播注册通道。同时,公约还规定,对于播出不良或违规内容的主播,平台应当依据公司规定给予主播从教育警示、经济处罚、停播到封号处理的处罚;对于播出严重不良内容,或涉及淫秽毒品暴力恐怖等内容,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封号。

第三部分  女主播相关权益遇到侵权怎么办

  一、劳动关系或者合作关系纠纷

  1、劳动关系纠纷:经与平台沟通不成,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2、合作或其他关系纠纷:一方面,主播要注意自身对于协议或者合同的按时履行,避免出现不必要的违约情形;另一方面,在平台出现违约之后,给其最后履行期限(一般10个工作日以内),逾期任不履行,可以依法起诉。

  二、侵犯主播的肖像权

  很多不法分子会将主播的肖像擅自用于商业用途,如用于商品上、广告和游戏中等。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考虑到网络的虚拟性,很多证据存在被删除的风险,那么对于这类侵权纠纷,主播们要注意证据的固定和保全。从网站以及相关媒介截图之后并不是万无一失,如果截图的关联性与真实性难以确认,就难以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我建议还是通过公证处公证的手段来固定这些证据,大致流程是在公证处的办公电脑上打开这些涉嫌侵权的网页或者是邮件等,再通过打印网页、截图、下载等手段进行证据保全,具体操作流程以公证处告知和要求的为准。

  其次,遇到侵权要与平台及时进行沟通。因为在主播与平台的合同或者协议中可能会存在主播授权平台可以使用其肖像的相关条款,那么作为主播就要注意了,一要看使用方是否征得了平台的授权或者同意;二是看即便平台授权,使用方有没有合理使用肖像,具体结合主播与平台的合同或协议、平台和授权方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公序良俗确定。

  最后,就是侵犯肖像权的赔偿标准。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损害赔偿,依据是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部分 结语

  少数网络女主播确实能够红极一时,但大多数的女主播在与平台的工作或合作中都是相对弱势一方,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证据搜集意识薄弱,我相信这个行业确实是大势所趋,但是好行业并不代表从业者都规范,素质都很高。由于篇幅有限,本文对于网络女主播的法律风险防范阐述并不全面,如女主播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的审核,这是法律风险防范最重要的点,竞业限制、工资结构(或合作分成)、工作条件、协议期限等等这些都需要细细斟酌,但我希望这篇文章能够给网络女主播一个提示,至少有个宏观概念,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真正地享受好行业带来的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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