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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律师证未年检同样有效

文章来源:京法观察时间:2016-04-16 17:44:27浏览量:2453
摘要:律师年度考核备案,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协会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考核结果存档备查的事后监管行为,并不是律师执业证有效期延续的准许行为,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也没有对暂缓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未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等情形下律师执业证无效或失效的明确规定。

编者按语

一直以来,律师年检制度备受律师界诟病,尤其是实践中将律协收费与年检挂钩,不缴费就无法通过年检。同时,律师对律协会费数额基本没有发言权,对其用途更是缺乏监督。此种情况下,本案判决具有重大意义,本案判决书确认律师年检只是对律师上一年度考核结果的存档备案行为,该行为不影响律师证的效力。相关机关不能因律师证未年检而不认可律师证的效力。

案情简介

原告系江苏杨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13年12月23日上午,原告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关于陈朱健诉董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执业证至苏州市相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查询董雪华的婚姻登记档案。被告工作人员认为原告的律师执业证没有年度考核备案,不予查询。

原告认为,原告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注册的执业律师,被告不给予查询董雪华婚姻登记档案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不给予查询董雪华婚姻档案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书文号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行初字第0003号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被告不给予原告查阅相关婚姻登记档案的行政行为违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民政局于2013年12月23日上午作出的不给予原告杨鸥查阅董雪平婚姻登记档案的行政行为违法。

判决书主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等规定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律师协会对律师的执业表现做出评价。

根据前述规定,律师年度考核备案,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协会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考核结果存档备查的事后监管行为,并不是律师执业证有效期延续的准许行为,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也没有对暂缓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未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等情形下律师执业证无效或失效的明确规定。

因此,被告因原告所持律师执业证超过最后一次所盖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备案章载明的期间(2012.6-2013.5)、未加盖2012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而认定该证不是有效证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中,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原告所持律师执业证无效或失效,被告以此为由拒绝原告查阅相关婚姻登记档案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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