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我们专注于劳动法-上海劳动律师网

我们专注于劳动法-上海劳动律师网
 __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法学研究  >  立法前沿  > 正文

修订《劳动合同法》:“脱胎换骨”VS“小修小补”——劳动法专栏作家周斌访谈录(节选)

文章来源:威科先行劳动法库作者:周斌时间:2016-04-16 00:12:01浏览量:2546
摘要:最近,《劳动合同法》的修改成为了热门话题。针对此话题,我们采访了威科先行人力资源信息库特约专栏作家周斌老师。之于《劳动合同法》的修改,究竟应该是“脱胎换骨”还是“小修小补”?周斌老师将结合当下的劳动法实践和我们聊聊他个人的看法。

劳动合同法的要害问题是“限制无因解雇”

  威科编辑:阿斌老师,作为一个劳动法专栏作者,您是否关注到近期《劳动合同法》修订问题?

  周斌:尽管《劳动合同法》的修订并未列入今年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但是楼继伟近年来四次谈修订《劳动合同法》,而且后面两次明确是以政府官员身份而不是以学术研讨身份讲的。今年两会上人保部长也表示,将适时提出《劳动合同法》修改意见。这说明修法并非空穴来风。但是两位部长讲话后,北京迄今没有学者出来为修法背书,《工人日报》还发表了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姜颖教授的一篇不那么赞成修法的文章。

  威科编辑:现在业界对于修改《劳动合同法》主要有何意见分歧?

  周斌:现在劳动法学界的意见分歧不在要不要修法,而是“脱胎换骨”还是“小修小补”。

  董保华主张“脱胎换骨”,代表作是他写的《劳动合同法的十大失衡与修法建议》,此处不赘,他的核心观点是修改《劳动合同法》须回到《劳动法》上来。另一派代表人物是常凯和王全兴,也承认《劳动合同法》有问题,但是赞成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理念,王全兴亲口给我讲过,他主张要修改《劳动法》。

  威科编辑:我们从报上看到王全兴说:“《劳动合同法》具体修改,应当从两个维度去思考,一是修改《劳动合同法》规则本身,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责任等等,二是修改《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总体适用范围和具体条款适用范围。我个人认为,修改适用范围更重要。”

  周斌:是的。常凯也说:“我并不认为该法完美,也认为《劳动合同法》需要修改、但主要是在如何执行的技术层面。如《劳动合同法》过于粗,在调整对象上层次、类型区分不够等。在法律适用对象上,微小企业可以考虑特殊的豁免权,比如三五人的小饭馆、理发店等。另外企业高管不应适用劳动者保护。劳动立法保护的应是底层普通劳动者。现在劳动争议纠纷,很多都是高管在打官司,一下子补偿几十万。这类人是需要排除的。工人辞职的规定可以更严格,加一些程序让企业可以有更多的准备,这是技术可以调整的问题,可以做法律实施细则上的修改。”

  威科编辑:我们不明白,《劳动法》不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吗?

  周斌:从表面上看,《劳动法》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其实两者的立法理念不同。劳动关系核心问题是解雇保护问题。尽管《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要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法定理由,但是解雇可以是合同解除也可以是合同终止,而《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基本没有限制,所以当时用人单位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合同一年一签,最多一年劳动合同就可以终止了(无法定理由解雇),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就不同了,其实用人单位选择签订固定期限的机会其实只有一次,第二次员工不同意就终止不了(上海执行口径有所放宽),即使是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届满终止,也是要有经济补偿的,违法解除终止的法律责任也大大加重了。总而言之,用人单位不能随便解雇员工了,一定要有法定理由。其实所谓解雇的法定理由也是很难找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雇的理由往往不是真实理由,找到合法的解雇理由有很高的技术要求,而且解雇成本和风险都很高。这就是学者讲的“摩擦成本”。《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云泥之别。

  威科编辑: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如何判断修法是“脱胎换骨”还是“小修小补”?就看修法后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是否可以自由终止,终止后是否要有经济补偿,违法解除终止的法律责任是否减轻。

  周斌:就是这个意思,这就是《劳动合同法》的核心条款,这些条款改了,就回到了《劳动法》,否则就是“小修小补”。

修法困境:既“回不去”又“推不动”

  威科编辑:那么,阿斌老师,您是看好“脱胎换骨”还是“小修小补”?

  周斌:我觉得目前修法遭遇的困境是既“回不去”也“推不动”。所谓“回不去”,就是说从标准化用工到劳务派遣,再到劳务外包,是不可能走回头路的。你限制标准化用工,就会有劳务派遣;你限制劳务派遣,就会有劳务外包,企业追求灵活用工的趋势是不可阻止的。但是对于上海的某些做法,内地恐怕也“跟不上”。董保华老师和他的理论出现在上海不是偶然的,在一定程度上是与上海这个国际大都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但是从全国看,很多地方远远不是那回事,有人讲在那里如果离开政府管制,劳动者就没有活路了。总之各地情况差别很大。但是《劳动合同法》的问题,这几年确实也暴露无遗。

  威科编辑:今年两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长尹蔚民表示,劳动合同法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不够。第二,企业用工成本比较高。”

  周斌:你看,部长也承认这两点嘛。这就不是“小修小补”能够解决的问题,肯定要涉及到《劳动合同法》的核心条款。有人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影响企业成本。怎么不影响呢?什么是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真的是《劳动合同法》上讲的没有明确约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那是大忽悠嘛。每份劳动合同,我都可以准确说出哪一年、哪一月、哪一天终止。

  威科编辑:就是劳动者退休的那一天。

  周斌:就是啊。其实这世界上本没有什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有的无固定期限其实都是固定期限,你离退休还有三十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其实就意味着签订三十年固定期限嘛。

  威科编辑:可是现在劳动者不知道自己何时退休了。(笑)

  周斌:你是说,《劳动合同法》制定的时候就预见到了以后会延迟退休年龄?(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的影响,大家都知道,其实它还可能增加企业用工成本。有人不理解,合同期限与企业成本有什么关系。我举个例子。假设某职工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要两个月以后才期满,但是他医疗期满已经满了,用人单位解除的话除了支付经济补偿,还要支付至少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这时单位明智的选择就是不提前解除,宁愿继续支付他两个月的工资。但是如果签订了无固定期限,要么你让他一直请病假到退休(当然职工需要病假证明,等于不设立医疗期),要么你支付至少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所以除非终身雇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能增加企业用工成本。所以你可以说增加这些成本是必要的,甚至说我看增加得还不够,还要再增加,总之说什么都可以,但就是不能说它不增加企业成本,因为这不符合事实。

  威科编辑:八年来,有些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合同法》似乎也应已经适应了。

  周斌:是啊。我问过很多HR,很多总监级别的HR说,我本人也是员工嘛,而且年纪也大了,最好不要大动了。(笑)不过很多年轻的、有自信心的HR还是赞成大动。当然是否大动HR讲了不算。但是很多守法的单位确实也基本适应了,不守法的单位本来就不执行法律,也无所谓你动不动。还有就是目前已经不是1990年代了,那时贫富差距远远没有现在那么大,政府威信也比现在高,现在再搞大规模下岗是难以想象的,搞得不好就会引发社会动荡。这也是一个“回不去”。

  威科编辑:看来大动的话,在社会上阻力也很大。我们从您的微信朋友圈上看到,您参加了3月16日上海法学会召开的修法研讨会。

  周斌:是的。那次会议我是以“观察员”身份去参加的。会上劳动法学者董保华、著名律师马建军等大声疾呼全面修法。会间我还听到一种说法,说是楼继伟到上海来搬救兵了。那天主办者请来了不少记者。我记得有《南方周末》等记者。但是会后媒体反映似乎比较平静。而对于楼继伟到上海来搬救兵的说法,也有人解读为,这正说明修法在高层尚未形成共识,所以要来搬救兵。总而言之,除非政府下定决心,发力推动修法,否则只能是不了了之,或者在适当时候“小修小补”,也有可能最后绕道而行,就是放松对于劳务派遣等的管制,让《劳动合同法》成为一道“马其诺防线”。我们拭目以待吧。


本文章链接地址:复制此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