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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修改:不要盯着劳动者碗里的肉丁

文章来源:法临天下作者:王冰时间:2016-04-03 23:17:06浏览量:1950
摘要:在物价水平连年攀升,最低生活水平也水涨船高。在这个时候,不调整或者降低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上是对底层劳动者的抛弃。如果为企业考虑,那么真正应该减少的是无效人力成本。打着减少企业负担的名义,却把眼光盯在有效人力成本那一块,是一种流氓思维。

  公司给个人发10000块钱工资,会发生哪些事情?

  第一,公司将要以10000元为计算基数,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金(21%)2100元,医疗保险金(8%)800元,失业保险斤(1.5%)150元,生育保险金(1%)元,工伤保险金(0.5%)50元,合计3500元;

  第二,公司将要以10000元为计算基数,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7%)700元;

  第三,有工会的用人单位,以10000元为计算基数,为劳动者缴纳工会费(2%)200元;

  第四,公司将要以10000元为计算基数,向政府缴纳残疾人保障金(1.5)150元;

  第五,公司每年向政府部门缴纳欠薪保障金,标准是最低工资。这个数字的计算与员工工资无关,我们忽略不计。

  也就是说,公司向员工发放工资10000元,实际上应支付的人力成本是14450元。

  在公司向员工发放的10000元工资中,那么员工到手的有多少钱呢?

  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司向员工发放工资时,要代扣代缴下列费用:

  第一,应由员工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个人部分,以10000元为计算基数,其中养老保险金(8%)800元,医疗保险金(2%)200元,失业保险金(0.5%)50元,合计1050元。

  第二,以10000元为计算基数,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700元;

  第三,以10000元为计算基数,扣除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后,员工要缴纳个人所得税395元。

  最终员工到手的工资数额为7855元。

  也就是说,公司支出了工资成本14450元,但劳动者只能拿到7855元工资。

  在企业层面,根据人力成本的投入是否能够直接产生增值的效果,区分为有效人力成本和无效人力成本。无效人力成本,是指不能为产品或者服务增值的人力成本。就是花了钱,也不会提高产量,也不会提高服务质量,至少不会直接体现出来,也很难找到两者必然的关联性;有效成本则是企业花出去的钱能够为产品或者服务增值。

  对于企业而言,发放给员工的工资不仅要考虑到员工的价值和能力,而且还要进一步考虑到外部竞争性和内部公平性。当发放的工资低于一定数额,那么直接后果就是无法招聘到适合的员工。而对于员工而言,他能够看到的也就是到手工资。工资是他们在一月结束时,或是一年之中得到的货币总值。工资是员工家庭收入的来源,用于支付实物、房租、服装和教育等开支。拿到手的工资是他们生活的保障。

  《劳动合同法》修改的直接动机就是减少用人单位人力成本。那么如何减少企业人力成本呢?是减少劳动者的到手收入,还是减少未到劳动者手里而流入到其他方面的那一部分呢?

  如果为企业考虑,那么真正应该减少的是无效人力成本。打着减少企业负担的名义,却把眼光盯在有效人力成本那一块,是一种流氓思维。

  《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2016—2018年)》提出:将合理调节最低工资标准增长。坚持收入水平增长幅度与劳动生产率提高相适应,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将适当降低最低工资标准增幅,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同期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用媒体的语言来说,广东省将连续两年不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与此同时,江苏《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意见》也提出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

  最低工资标准主要根据本地区低收入职工收支状况、物价水平、职工赡养人口、平均工资、劳动力供求状况、劳动生产率、地区综合经济效益等确定。当劳动者的月收入低于这个标准时,意味着劳动者的收入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当劳动者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他的生存权直接受到威胁。因此最低工资制度是对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的保障,是社会成员生存权的体现。

  在物价水平连年攀升,最低生活水平也水涨船高。在这个时候,不调整或者降低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上是对底层劳动者的抛弃。

  2016年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关键之年,在五大重点任务中,去产能排在第一位。产能过剩行业减产可能小幅推升失业率。根据全国经济普查,煤炭、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五个产能过剩行业就业1000多万人。如果未来两三年这些行业减产30%,将有300万职工面临下岗。

  《劳动合同法》的修改,是不是为“下岗”这个词的重新出现扬帆招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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