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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 | 10大佬谈修改劳动合同法

文章来源:劳动法宝时间:2016-03-24 00:43:56浏览量:1755
摘要:和财政部部长持相似观点的官员、企业家、学者可不在少数。劳动合同法到底合理不合理,该法施行效果是不是与立法部门所持保护劳动者的初衷相符?

“我国劳动合同法可能是有问题的”,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这样说。和财政部部长持相似观点的官员、企业家、学者可不在少数。劳动合同法到底合理不合理,该法施行效果是不是与立法部门所持保护劳动者的初衷相符?听听这十位大佬怎么说。


楼继伟 财政部部长

我国劳动合同法可能是有问题的。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保护严重不足,在立法和司法层面上都有体现。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不利于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最终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而且现在越看越明显,倒霉的是劳动者。

首先是现行的用工制度脱离劳动生产率,工资刚性上涨。最近十年,特别是最近八年,工资超过劳动生产率两三个百分点,使得我们竞争力越来越不足。

第二点,我国劳动合同法,是标准工时制。我国大量外向型、代工制的企业,不可能签订长期的合同。法律造成的扭曲,使得相当这方面的用工制度,使得这方面生产力增长很慢。大量类似这样的规定,使得企业遵从成本很高,必须签订长期合同。如果没有订单了,让你们回家,有了再把你们召回来,能否签订临时合同呢?不行。法律遵从成本非常高。

第三点,法律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职位的保护,造成劳动力市场的僵化。

第四点,降低了企业人力资本投入的力量。企业要支付大量成本,来提高工人职业技能。但你在企业不愿意加强这方面的投入,因为职工可以以任何原因就可以走人。企业把员工培养好了,员工就可以走了。企业如果要让他们走,要支付大量费用。

第五个,学生失学率上升,工人不愿意放弃当前收入,所以出来了劳动派遣工的制度。企业内部应该推行工资集体谈判。

怎么办呢?我认为下一步应该提高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劳动合同法需要保护劳动者,但也要平衡好两者关系,既要保护劳动者,也要保护企业。再有一方面,不能说现在劳动力市场的问题,就是劳动合同法造成的。比如,人没有落户的可能性,企业不愿意培训、不愿意长期投入等,是很多方面原因造成的。这些都是供给侧改革要解决的问题。


保育钧 全国工商联前副主席

保育钧系全国工商联前副主席,现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会长

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非常好的,立法的本意是要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事先没有很好地听取企业的意见,事后又没有及时释法,因而引发了新的矛盾。如果处理不好,反而会损害劳动者利益。

新《劳动合同法》导致民营企业的负担大幅加大,而民营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2008年中国制造行业的倒闭潮,有人把新法比作压向制造行业的“最后一根稻草”,然而就是这“一根稻草”,成了决定性的一击。

之所以出现问题,是因为立法原则出现了偏差,没有很好地坚持三方协商原则,这才是问题的要害。立法者只把中企联作为资方代表,这是十分片面的,因为中国企业家联合会主要代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这样一来,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话语权就被剥夺了。尽管新法出台前,也采取了网上征求意见的办法,但这并不能取代三方协商机制,且网上“简单多数”意见也未见得科学,就算企业家全部上网,也还是少数。

(注:所谓三方协商原则,是国际上处理劳资问题的一项通用原则,即由代表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代表职工地方总工会和代表用人单位的企业代表组织,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等,三方面力量采用平等对话的机制,协商解决劳资问题。在我国,由于商会不健全,工会亦不强大,三方协商机制一直处于虚置状态。)

劳动合同法中许多条文都非常好,但是对于其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事先却没有说清楚。《劳动合同法》实施两个多月,实施细则还没出来,就说明出台这个法律是多么匆忙。新法出台的背景,是在山西“黑砖窑”事件之后,社会上对私营企业老板同仇敌忾,痛恨他们比“资本家”还厉害,于是出现了投票时的“一边倒”。要明白,黑砖窑不是私营企业,而是非法企业,把非法企业误解成私营企业,然后再全面扩大,来看待现在的民营企业。这证明我们的立法机构、上层领导,对现在的私营企业很不了解。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劳动合同法只能制定一个基本原则,保障员工的基本权利,如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标准等,然后再充分听取各行业商会的意见,分行业、分地区,制定实施细则,这样才比较科学。我们现在虽已出台法律,仍可以在贯彻落实当中坚持三方协商,适当让各地方、各行业因地制宜地处理。


柳传志 联想控股董事长

国家政策对企业来说太关键了。比如说《劳动合同法》太注意照顾现有企业里面员工的利益,而这样实际上对于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比如说签订永久的合同协议,或者是合同协议到期了要补偿这个问题,这样做了以后会带来什么问题呢?这个最直接的问题是企业发展大了的话,这方面负担弄得太重了。


任正非 华为创始人兼总裁

在过去一年(2007年)中,中国各项产业政策、财税政策、用工政策正在经历着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幅度最深、影响最广的一次调整——这些调整将如何作用于中国的产业环境,作用于一向以“成本优势”取胜的中国制造业?

经过几十年高速增长的中国,在持续追求效率中,如何停下脚步,考虑公平问题?此外,公平与效率,两者如何同时兼顾?

(注:有知情人士解读任正非的观点如下:国家政策开始在将目标转向兼顾“公平”,是一种适时的调整;然而,调整不应走向反向的极端,如果牺牲了效率,社会公平亦将无从谈起。2007年,无论是《劳动合同法》、抑或几乎同时期出台的《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以及《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两税合一”等等,所有政策的收紧,其目标所指都集中在——推动中国制造业产业转型,从低附加值的简单贸易加工,转向附加值更高的深加工和高技术产业。与此目标相适应,各项政策风暴的焦点大都集中于提高产业工人的最低工资标准,收紧企业用工制度,增加低附加值的简加工环节的税收成本,等等。华为对下游产业链的带动至少超过上千亿,而在一个整体产业链中,环环相扣,下游厂商成本上升,定然也会影响到产业链整体成本的上升。)


郭台铭 富士康科技集团CEO

富士康正在(该言论发表于2007年)向日本、德国等国家考查各国的“劳务派遣工”制度,以解决淡旺季对劳动力需求的矛盾。但是该方式在《劳动合同法》中受到了各种条件的限制。我觉得在现在的经济理论看,效率是一个非常重要而被忽略掉的课题。从长远看,2007年以来的各项政策,给企业带来了压力。这个压力是要企业提高你的竞争效率,因为劳动成本增加了,你就要从效率去减少冲击,要提升你的技术,并加速企业体制的结构提升的过程。


刘永好 新希望集团董事长

但随着新劳动法的实施,社会上有着一些不同的观点,有的人说新劳动法的出台是一件好事,保护了弱势群体,但也有的人说,虽然保护了弱势群体和劳工阶层,但倾听企业投资人的声音却少了一些。

听几位朋友讨论,他们均表示,现在企业劳动成本提高了很多。首先企业用工成本本身的刚性增长了,其次是企业用工更加规范了,比如社保和“四金”的缴纳,以前有些企业在这方面给员工缴纳的不够的,现在必须交完,再加上现在新劳动法是比较刚性也比较严格,这样一来,企业解雇员工的成本更大了。这几者加在一起,使得企业用工的成本加大了,有人说增加了30%,也有人说增加了40%。但不管增加了多少,企业用工成本的增加是毋庸置疑的。

对于那些外向型的企业和劳动密集型的企业来说,压力非常大。因为这些企业的利润就不够高,现在成本又增加了。但是对于更多的企业来说,他们会通过不断地健全管理、规范管理以及提高效率来降低成本。


张五常 经济学家 香港大学教授

2007年十月一位北京朋友寄给我那新《劳动合同法》的版本,说要在2008年初推出的,我一看内里的九十八条就知道如果真的执行中国经改的大限必至!明显地,该劳动法是从西方这里那里抄袭过来,如果真的执行会全面地否决分工合作的合约安排,或大幅地提升分工合作的交易费用。

2007年十二月起我一连发表了十一篇文章,解释为什么该劳动法一定会打垮中国的经济发展,可惜皆如石沉大海,半点效果也没有。跟着北京在东莞严厉执行该法,悲剧有目共睹。再跟着是不执行了——好些地方干部招商时说明不执行——但该法仍在,投资设厂的人会怎样想呢?跟着的发展是虽然地方政府不主动地执行,但打起官司法庭不可以漠视该法!到今天,该法明显地闯了大祸,但不改,显示着今天的利益团体的存在,是远超上世纪的八、九十年代。

今天国家推出的新劳动法、最低工资、社会保险等项目,无疑对工厂或商业老板增加很大的负荷,但我就是看不到对受薪的员工有什么好处。

不管怎样说,2008年初推出的新劳动法北京一定要取缔,中国的经济才有可为。一些朋友认为这劳动法今天已经织进了中国的体制之内,无从取缔。我没有他们那么悲观,因为有英国发明的“合约退出”(contracting out)的方法北京可以采用。这是说,政府干预市场搞得一团糟时,政府可以釜底抽薪,立法说人与人之间可以通过私订合约,另议条件,替代政府指定的条件。不需要取消现有的劳动合同法例,虽然其内文要修改一下。重要是给劳动者与雇主有选择:雇主与被雇之间如果有大家同意的合约签定,有效,劳动法管不着,没有这私订合约还存在的劳动法有效。重点是政府再不要左右雇主与被雇之间的合约是什么。


张维迎 经济学家 北大国发院教授

判断一个政策的好坏,不是看它的目的高尚不高尚,而是看这个政策的效果。我们说一个政策不好,就是这个政策的效果与目标背道而驰。劳动合同法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新的劳动合同法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受损害最大的恰恰是普通工人和准备寻找工作的农民,因为它大大减少了就业机会。劳动合同法对经济的伤害不仅仅是成本上的,也有对企业文化的伤害。现在,企业管人越来越难管了,又要变成过去“干的不如看的,看的不如捣乱的”。所以,我建议果断停止执行新的劳动合同法中限制合同自由的条款,让劳动合约更自由,就是进一步推进市场化的改革。第二,要实行减税,特别是增值税,英国已经降到15%了,中国也要降,我不主张那些优惠,因为只能导致腐败,要降就一起降,包括公司所得税,还有个人所得税。


陈志武 耶鲁大学终身教授

把民生责任推回给民间自己以后,普通大众的生活安全靠什么呢?这就引出来一些问题,“后发劣势”就表现出了。本来,应该通过宪政改革强化国家对民生的责任,但这条路难度较大,所以,就有了新《劳动合同法》这条更容易走的捷径。

这部法律很多条款是把政府没有尽到的社会保障责任推到企业身上。比如,在与一些参与起草《劳动合同法》的专家讨论中了解到,之所以规定任何人在一个雇用单位工作10年以上即为终身职员,是怕35岁或更年长的人如果被解雇就会再找不到工作,在没有社会保障和失业保障的情况下,可能会有太多的人到中年后没工作,从而变成社会负担。所以,他们规定工作10年以上就不能再被解雇。另外还有,企业与员工签约两次以后就不能再解雇员工,所有劳动关系都必须有劳动合同,超过一年无合同就自然认定雇员为终身雇员,如此等等,初衷都是要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但是,这样做的实际效果有可能适得其反。第一,受害最大的是有技能的工人、中产阶层和大学毕业生,因为农民工流动性很大,10年对他们来说太久,两次签约可能已经正好,而那些真正水平高、有特殊技能的人才又不会在乎有没有铁饭碗,他们到哪里都有人要。对于那些受过大学教育但没有什么特殊技能的人,可能在工作时间快到10年前被解雇。第二,过去30年中国经济之所以增长这么快,很重要的原因是中国巨大的便宜劳动力供给,也因为劳动力市场变得越来越自由。而新的《劳动合同法》使中国劳动力市场的交易成本大大增加,将加快全球制造业向其他国家转移,从而导致中国核心竞争优势的丧失,对中国经济产生根本性的冲击。第三,很多用人单位在雇人方面会变得非常谨慎,能少雇人就少雇。所以,今后的整体就业水平会更难上升,特别是对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影响会很大。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是“后发劣势”的一种具体表现。由于配套制度改革的迟滞,到今天,虽然我们的财政税收占 GDP比重比美国高,虽然我们有这么多国有资产和公有土地,但是却没有到位的社会保障、失业福利、医疗保障、教育福利,到最后就希望通过《劳动合同法》把一些责任推到用人单位身上。立法者可能没想到,转嫁的结果是把中国更多的就业机会往别的国家送。


何兵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对于劳动合同法,我一向持批评态度。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早在200711月,针对华为大规模裁员一事,我就发表评论认为,华为“不过是打响了企业反击劳动合同法的第一枪。如果法律不作调整,将会有大量的企业紧随其后,一场大规模的企业反击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斗争行将开始。”

立法者们无视国情,制定了法理上讲不通,实际上难实行的法律。立法者们声称,本法意在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但他们又是如何立法的呢?他们一方面要求企业与劳动者订立长期合同,另一方面,又允许劳动者在不提供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合同,企业必须支付所有的工资和福利。他们声称要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但又严格禁止企业设立违约金、保证金,而劳动者就像大海的鱼,企业一点抓手都没有。这些条文的实质是纵容邪恶,而不是培育诚信。

劳动合同法是政策性和政治性极强的法。经济滑波,国际金融危机是重要因素,但劳动合同法难辞其咎。法律错了,必须修改。我支持提高劳工待遇,但劳动者的工资增长从何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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