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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 公司与个人被罚款6.5万元

文章来源:泰州市中院时间:2016-03-23 23:38:07浏览量:2452
摘要:为震慑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维护司法尊严和法律权威,靖江法院在纠正错误判决后,又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伪造重要证据,妨害诉讼的姚某、靖江某公司,予以罚款处罚。

  “姚某向法庭提供的误工证明内容虚假、靖江某公司为员工姚某出具虚假误工证明,其行为均属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情形。本院依法决定对姚某罚款15000元、对靖江某公司罚款50000元。”4月2日上午,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的行为人姚某、靖江某公司,宣布处罚决定。这是靖江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首例运用罚款措施制裁虚假诉讼的行为。

  受伤乘客提交误工损失获赔

  2011年9月10日,姚某乘坐靖江弘宇公司的中型普通客车与一辆小型汽车在靖江市马洲公园西门口发生碰撞,致姚某受伤,手机、皮鞋等损坏。公安机关认定,弘宇公司客车司机与小轿车司机倪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姚某无责任。2012年3月14日,姚某向靖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弘宇公司赔偿她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在案件审理中,她向法院提供了其所在单位靖江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本公司职工姚某因不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在家休息期间停发九、十、十一三个月工资。”庭审中,弘宇公司对证明未提出异议。

  2012年4月28日,靖江法院对这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弘宇公司赔偿姚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7394.48元,其中误工费12265元。

  误工损失证明原来是假的

  弘宇公司根据判决对姚某赔偿后,依法向法院起诉小轿车司机倪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追偿已向姚某赔付的损失。

  保险公司对姚某提供的误工损失是否真实存疑。根据保险公司的申请,法院到姚某所在单位进行了调查,确认在姚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靖江某公司正常发放了她的工资、奖金,并提取了姚某2011年9月至11月的工资明细。

  2012年11月20日,靖江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本起事故并未造成姚某收入的减少,对弘宇公司主张的这部分损失没有支持。

  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再审纠错

  “姚某向法院提供的误工损失证明是假的。”弘宇公司于2013年8月,向靖江检察院申诉,要求检察机关向靖江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纠正错误的生效判决。

  靖江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姚某诉弘宇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原审判决判令弘宇公司赔付姚某误工损失确有错误。2013年10月17日,靖江检察院向靖江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靖江法院对本案依法再审,并对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相关责任人司法处罚。

  靖江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今年2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法庭审理后认为,因姚某在原审中提供虚假的误工损失证明,导致原审判决对此节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今年3月14日作出判决:撤销了原审判决;驳回姚某要求弘宇公司赔偿其误工损失的诉讼请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姚某没有上诉。

  公司、员工虚假诉讼被罚款

  为震慑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维护司法尊严和法律权威,靖江法院在纠正错误判决后,又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伪造重要证据,妨害诉讼的姚某、靖江某公司,予以罚款处罚。

  “虚假诉讼隐蔽性强,其危害性大于一般诈骗行为。虚假诉讼案件在全国各地已屡见不鲜,不仅扰乱了国家正常的审判秩序,还严重影响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我院对虚假诉讼发现一起打击一起,不手软。”靖江法院审监庭庭长鞠秋平还提出立法建议,对虚假诉讼产生严重后果的,由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加大对虚假诉讼当事人的追究和处罚力度,使其不想为、不能为、不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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