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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是自然日还是工作日

作者:段永恒律师时间:2016-03-13 21:23:37浏览量:5719
摘要: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由于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引发员工婚假与产假规定的变动,因此,顾问单位要求我们对去年我们为其制订的员工手册进行相应修改。

  原《员工手册》“婚假”一节规定,“在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后结婚的,可享受连续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连续婚假10天。”我们根据现行政策将其修改为“在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后结婚的,可享受连续10天婚假。”很简单的一个问题,修改至此,本以为就解决了。可随后我发现,原员工手册遗漏了一个细节,就是没有对这10天婚假是自然日还是工作日作出规定。

  那么,婚假到底是按自然日计算还是按工作日计算呢?对律师来说,这个答案绝对不能是拍脑袋想出来的,而是要有法律依据的。于是,我们就开始找相关的法律规定。遗憾的是,无论是全国性的规定,还是上海地方的规定,都没有对这10天如何计算作出明确规定。实在没有办法,就只能通过在判决书文库检索案例来查看上海司法实践中的观点了。

  最终,通过网络查找到的其他部分省市的规定和通过判决书确定的上海的司法实践观点如下:

  天津市:以工作日计算,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辽宁省:法定婚假3天为工作日,不含双休日;本地增加部分为自然日,包含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

  重庆市:5天为自然日,再增加部分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公休日等。

  上海市: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以自然日计算,包括双休日,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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