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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修订与否的几个前置问题

文章来源:劳动法苑作者:陆敬波时间:2016-02-24 23:16:42浏览量:2048
摘要:日前,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对《劳动合同法》提出公开批评,指出《劳动合同法》阻碍了经济发展,并建议启动修法程序。楼部长的一席话引起全社会的争论,心有戚戚者有之,不以为然者亦有之。笔者认为,在我们讨论修法前,有必要针对几个前置问题首先形成共识。

1、修法及提议修法本身属于正常之事。

  任何法律都有自我完善的需要和过程,一方面源自社会法律意识的提升,同时也是因为法律所基于的现实正在发生变化。因此,修法本身并非不正常之事,议论修法也属于公民言论自由,即便目的各异、观点不同也属正常。应该尊重“程序”在修法中的价值。立法有程序,修法亦有程序,程序合法即不应以对错论英雄,亦不应当上纲上线。

2、修法前有必要正确认识和评估现行《劳动合同法》的地位、功绩以及问题。

  《劳动合同法》有无功绩?有;《劳动合同法》有无问题?也有。至于问题有哪些、有多少、有多重、有什么后果,“没有调研就没有发言权”。没有对该法客观精确的评估,修法就缺少一个前提。
  要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主要规范的是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而目前社会普遍关注的“工资增长太快”、“社保比重过高”等问题并非《劳动合同法》的问题。因此,不应什么板子都往《劳动合同法》上打,《劳动合同法》应当为自己讨个说法。

3、讨论修法不能只盯着《劳动合同法》,应该着眼于整个劳动法体系的完善。

  如上所言,《劳动合同法》仅规范的是“劳动合同”,不应承受对整个劳动法体系的指摘,也无力承担整个劳动法体系完善的重任。从顶层设计的思路来看,1995 年的《劳动法》当属整个劳动法体系的“群龙之首”,然而这部法律在实践中却“沉睡”多年。
  因此,在讨论修法时,有必要将“沉睡”的《劳动法》纳入修法的视野,纠正当前“群龙无首”的局面,让《劳动合同法》回归到应有的位置,与就业促进、工资、工时、社会保险、劳动监察、劳动争议等具体条块的法律法规一起,共同完成拱卫细化《劳动法》的职责。

4、完善劳动法体系,不能就立法仅谈立法,就修法仅谈修法,应同时兼顾立法和司法执法。

  当前《劳动合同法》受到的一个较大的诟病在于“鞭打快牛”:一方面,最该保护的底层员工没有受到足够保护;另一方面,最该规制的中小企业却没有受到足够规制。究其原因,一是立法上的问题,二是执法司法上的问题。因此在考虑修法时,需要与司法、执法联系起来,充分考虑我们司法、执法的实际,避免法律沦为“纸上谈兵”,以让守法者有力,让违法者难行。

5、应以“科学立法”精神讨论《劳动合同法》“该否改”、“如何改”以及“能否改”的问题。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要求运用科学的方法,尊重客观规律。立法过程如不科学,不能反映客观规律,将事与愿违。运用科学方法需要解决三个问题——“该否改”、“如何改”以及“能否改”。“该否该”属于问题导向,“如何改”属于措施导向,“能否改”属于结果导向。只有对这三个问题进行严密、科学的论证后,才能做出准确的决定。

6、完善劳动法律,修法并非唯一选项,应综合考虑选择最优的方式。

  解决法律存在的问题,修法并非唯一选择,一般而言也不应是优先选择,除非该法必须要“伤筋动骨”。抛开前面所述若干前置问题不谈,仅就《劳动合同法》2007 年颁布,2012 年修订这一事实,短期内再行修法会有损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在此情况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部门的实施意见进行渐进式的完善,值得优先考量,至少不应低估或简单排除。

结语
《劳动合同法》作为劳动关系领域的重要国家立法,对其功过评析以及修法提议都应本着谨慎、科学、客观的态度进行,充分讨论求同存异,共同促进整个劳动法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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