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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风向标转向在即?“向左”还是“向右”?

文章来源:劳动法宝作者:段海宇时间:2016-01-23 22:33:40浏览量:2304
摘要:2015年11月18日《法制日报》报道,“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了解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继续研究修改劳动合同法相关工作,适时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法建议。”

  《劳动合同法》从诞生之日就争议不断的。

  想当初,《劳动合同法》公布之日,企业界、经济学界对其颇有微词,甚至不乏过激之词。有的认为《劳动合同法》出台“只保护劳动者,不保护企业”,有的认为它“增加企业用工成本”,有的认为它“剥夺了企业的用工和分配自主权”,有的认为他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重造“铁饭碗”不利于对职工管理,有的认为它导致企业“‘炒’人难将造成新失业”。2008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曾在2006年登上胡润富豪榜榜首的玖龙纸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茵更在两会上呈交提案建议政府应该取消《劳动合同法》中的“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的规定,认为这一条款的存在给企业增加了成本和风险,影响所致,将会有大量在中国经营的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外移,从而导致国内就业率下降,而首当其冲的则会是低文化层次与低技术含量的工人。而国际知名经济学家,新制度经济学和现代产权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张五常先生更是连发10篇文章,认为《劳动合同法》干预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合约自由,政府的正确做法应当“不是干预合约的选择,而是要设法协助,对劳工解释他们选择的合约是说什么,法律可以帮多少忙”。尽管“今天中国的劳苦大众,合约与法律的知识不足,是以为难”,“澄清合约的本质是困难程度相当高的工作”,但是政府不能因此因噎废食,“拿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否则,“新法有机会把改革得大有看头的经济搞垮”。

  著名民法学者梁彗星先生也对《劳动合同法》极为不满,从其定位、指导思想和法理上进行的了毫不客气的批评。

  定位上,他认为劳动合同法属于民事法律,是现行合同法的特别法。因此,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违约责任的追究,应当遵循现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总则性规定。片面夸大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否定劳动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共性,背离合同法基本原则和总则性规定,将劳动合同法混同于劳动者权益保护法,无视劳动合同法的民事法律性质,是劳动合同法的错误根源。

  指导思想上,他认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未能正确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与劳动者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夸大了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对劳动合同当事人即企业和劳动者双方依法享有的合同自由,即依法自愿订立合同、决定合同期限和解除合同的权利,进行了不适当的限制和干预。

  法理上,他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书面化有失偏颇。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他认为法律不允许订立无期限的合同。未约定期限的合同,被视为当事人双方随时可以解除的合同。在劳动合同书面化方面,认为根据法理,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如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则该合同成立。即使在法律法规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形,此书面形式也不是合同实质要件,不具有决定合同成立、生效的法律效力,只具有证明合同成立及合同内容的证据效力。从而可以合理地推断,他老人家是反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

  鉴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中的问题愈演愈烈,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对这部法律做出过第一次修改,并于2012年12月28日颁布了《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但是此次修改仅针对“劳务派遣”一节,并未涉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更大的争议焦点。

  2015年,我国企业特别是传统行业企业遇到了很多问题,对《劳动合同法》的争议又多了起来。例如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姜卫东等30位代表、刘丽等31位代表提出两件议案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要求建立劳动者信用管理体系,增加劳动者违约金条款,修改经济补偿金部分条款,修改社会保险条款,加大欠薪保障等。

  2015年11月24日,著名企业家、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提出,新劳动法已形成了企业和员工之间新的不对等关系,共同削弱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她更把专利保护和人才流动问题列为格力未来三到五年内面临最大的困难之首。

  除了学界、人大代表的非议,我国也不乏政府高官对《劳动合同法》的批评,而且力度不小。例如2015年4月24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清华大学举行的“清华中国经济高层讲坛”上提出,“《劳动合同法》是很有弊端的……它的弊端主要在于降低了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和灵活性。职工可以炒雇主,但雇主不能解雇职工,很多投资人离开中国也是这个原因。推行企业集体谈判是对的,但是提出行业集体谈判和区域集体谈判,是可怕的,欧洲就是这个问题造成了劳动力市场僵化。”甚至认为,“《劳动合同法》是一部过分超前的法,可能超前50年

  2015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强调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推动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和发展,最大限度增加劳动关系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调动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企业和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该意见虽然没有修改劳动合同法,但是不再片面地强调保护劳动合同的合法权益,而要求统筹处理和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显示国务院对劳动合同法指导思想的纠正。

  2015年11月18日《法制日报》报道,“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了解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继续研究修改劳动合同法相关工作,适时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法建议。”

  2015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在谈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时,就“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意见:“第一,……劳动者和企业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不能将劳动者权益保护与企业生存发展对立起来。要努力寻求两者之间的最佳平衡点和结合点,把保护劳动者眼前利益、现实利益同保护劳动者长远利益、根本利益结合起来……第二,要区别案件不同情况,采用不同处理方法。对暂时存在资金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尽量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鼓励劳动者与企业共渡难关,避免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第三,要整体理解和把握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准确界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界限,切忌脱离法律规定和客观实际将劳动关系泛化。”

  上述学界和政府重量级大佬对《劳动合同法》的种种批评,结合本届政府的重商主义的经济政策(例如工资法的流产等),加上2016年我国经济的命运多舛,是否预示劳动合同法的风向标的转变,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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